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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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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研究 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立法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周文

十二届全国人大至今的四年时间,218位全国人大代表就家庭教育立法提出议案,其背后凸显的,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性。在日前全国妇联召开的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叶齐炼介绍的这个实际,让人感受到沉甸甸的责任。

总结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经验、探讨如何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座谈会上,与会人士积极分享经验、建言献策。

各地妇联积极行动

2011年,全国妇联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制定家庭教育法律的任务分工,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单位的相关部门及中华女子学院等高校、研究机构专家,联合成立了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组和专家组,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

在全国妇联的示范带动下,地方妇联积极行动,结合各自实际先行先试。

今年5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这是内地第一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法规。重庆市妇联家庭与儿童工作部部长李艺介绍,条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范围、原则和内容;分层次设置了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细化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的义务;突出了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作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规定了对困境儿童的特别促进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志愿者等参与家庭教育的各项制度。

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10月,山西省妇联组织专家起草了《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计划建议。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韩卫星介绍,今年7月,省妇联再次将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建议作为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10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会议研究,拟将条例(草案)确定为2017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山东省青岛市妇联副主席王莉介绍,青岛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将《青岛家庭教育条例》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形成了《青岛市家庭教育立法调研报告》和《青岛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初稿)》。条例(初稿)主要包括:提高社会成员家庭生活的知识和能力、保障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社会、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等内容。目前,青岛市妇联已积极推动市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2017年为市民办实事项目。

亟须推进全国层面立法

尽管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如何真正落地依然存在一定的困境。

李艺表示,条例实施以来,在引导、促进和规范家庭教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条例规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妇联和教委为主要责任部门。由于妇儿工委、妇联没有行政权,因此,条例中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了条例的实施力度。

“人人都是家庭教育的参与者。与山西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山西家庭教育立法相对超前。虽然相关领导和起草组十分重视家庭教育立法,但许多人的思想认识尚值得提高,家庭教育服务的跟进问题亦值得研究。”韩卫星坦言。

“青岛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领导基础、工作基础、理论基础、公共基础已经具备,但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没有明确青岛拥有家庭教育立法权限,延缓了青岛市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王莉遗憾地说。

为此,大家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期许。韩卫星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等积极推进全国立法进程,使地方立法有法可依。

“没有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导致在一些难点问题上的协调难度非常大。”李艺建议,全国家庭教育立法中要将家庭教育放在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同等重要的战略定位高度,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妇儿工委为组织协调机构,教育部门为家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地方的呼声,与会其他人士给予积极回应。“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具有可行性和相应的工作基础。”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黄兴胜表示,制定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是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立法任务,也是回应社会各界家庭教育立法的需求与呼声。目前社会各方面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取得了比较广泛的共识,对家庭教育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宗旨、作用与规范重点等问题的认识正在逐步深入。

“要从儿童关乎国家利益、教育关乎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家庭教育。儿童的未来就是国家的未来,有什么样的教育就有什么样的儿童,而家庭教育则是教育的第一粒扣子,因此必须进行家庭教育立法。”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如是说。

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

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尽管对家庭教育立法有了广泛的共识,但立法本身难度也很大。黄兴胜表示,当前,我国对于家庭教育的概念、功能、内容和实施机制等的研究不足,对许多问题的认识仍有待进一步深化。

对此,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建言献策。李明舜认为,由于家庭教育既有教育属性又有家庭特点,因而家庭教育立法必须体现教育本质,增进家庭功能。家庭教育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是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社会成员家庭生活的知识和能力;从根本目的来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保障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全、和谐、文明、幸福。

“由于家庭教育既是个体的,也是共同的,因而家庭教育立法所规范的家庭教育的主体、对象、内容必须具有广泛性。不能只搞亲子教育,不搞亲职教育;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是同步的,不是割裂的。家庭教育既是私人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要明确国家和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保障。”李明舜说。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太刚则建议,家庭教育立法应是针对不同家庭采取不同救济手段的保障立法,要对家庭教育资源极度匮乏的家庭实施救济。同时,还应是倡导促进型立法,要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家庭教育。

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傅国亮表示,家庭教育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尽快申请设立家庭节或家庭日,为法律提供保障。

记者获悉,全国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形成。在全国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一部科学的家庭教育立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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