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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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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家事案件中家暴的认定与处理相关调研发布

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成认定家暴难点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春霞

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11月1日介绍,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213件,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22件,认定率为10.3%。

当日,北京三中院召开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在回答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提问时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涉家暴案件占比没有显著提升,其最主要的影响还在于规定的具体制度,比如人身保护令制度。

男性施暴占比近九成

北京三中院法官分析发现,213件案件中,案由是离婚纠纷的占比93%。就施暴主体而言,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比高达89%。就主体年龄而言,多为36~49岁之间。调研统计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虽呈现出多样性,包括殴打、语言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但占比最高的仍为殴打,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此外,就损害赔偿而言,相关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率较低。213件案件中,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当事人举证不充分

“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存在一些难点问题。”次仁卓嘎说,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不充分。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

在次仁卓嘎看来,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法院判断相关行为是属于家庭暴力还是一般家庭纠纷,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作出合理区分与认定。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次仁卓嘎说,婚姻法仅规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法院应当判令准予离婚,并可判令施暴者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是否影响抚养权、探望权等,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存有争议。

次仁卓嘎表示,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受害方。至于多分的份额,法院应结合家庭暴力的实施手段、频率次数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结合施暴情节的恶劣程度,酌情予以判定。目前,司法实践确定的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较低,应适当予以提高,进一步发挥司法惩治功能。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次仁卓嘎说,经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施暴者并不必然因此丧失抚养权,但法院应结合其具体施暴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确定其是否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未成年子女心理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影响,法院可以驳回施暴者探视子女的诉讼请求。

受害者要及时收集证据

据次仁卓嘎介绍,从当前相关案件数据内容看,还没有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明确引用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在黄海涛看来,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提到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这也是在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拿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因。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建议一审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引用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次仁卓嘎建议,受害人应认识到家庭暴力可以寻求家庭其他成员、社会公众、专门机构以及公权力机关的救助与干预。在暴力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警方制作的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等材料均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家庭暴力导致受伤的,受害人应及时去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医治,并将伤情拍照留存。总之,所有与家庭暴力发生有关的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日记、证人证言、保证书、报警记录、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或证明、专家证言、病历、录音录像、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材料均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受害人在家庭暴力发生前后要留意获取与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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