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10月31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谢经荣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单位和地方提出,现实中存在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的问题,建议增加相关限制性规定,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草案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或优惠开放作了原则规定,如“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等。此外,草案还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作了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