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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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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

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

□ 新华社记者 罗沙 罗争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法学专家表示,这份改革意见触及我国刑事诉讼中由来已久的症结,将有效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呼格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更发人深思。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指出,我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可被称作‘顺承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过去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经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

李奋飞说,“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为何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说,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最科学和公正的。

“总而言之,就是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卞建林说。

专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实际上也对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就会或因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意见提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等等。”魏晓娜认为,这必然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形成更严格的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魏晓娜说,“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牵动诉讼理念层面的更新和变革,也会涉及宏观诉讼结构方面的调整,但最终仍会落实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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