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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3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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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见法官 核证件 看文书 养老赠与附义务,有些情形撤销难 反家庭暴力法 消费纠纷攀升,法官教你维权攻略 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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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攀升,法官教你维权攻略

□ 徐星星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或商家欺诈原因维权案件数量保持攀升趋势。综观众多维权案件,消费者因为法律知识淡薄产生的讼累随处可见。

赵先生从华联万柳店购买塞翁牌百合干2袋,后发现其没有生产日期,故将华联集团控股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华联集团控股公司答辩称被告主体有误,华联万柳店的总公司应为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华联集团控股公司只是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赵先生称其购物时只存有华联万柳店的小票,没有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无从判断华联万柳店的总公司。

维权攻略——

购物应当开具正规发票

从赵先生的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购物发票的重要性。购物发票是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凭证,同时也是消费者判断诉讼适格被告的依据。小票通常由门店或者分店出具,其虽然也能起到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作用,但发票仍然是更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书面凭证。因此,购物时要求商家开具购物发票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讼累的重要贴士。

2015年12月19日,张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太太乐味精1000克,该味精包装袋上带有4小袋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赠品。购买后张先生发现赠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保质期为15个月,现已过期,故诉至法院。永辉超市辨称,未进行过该产品的促销,且厂家从未配发给此类赠品,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购物小票,但无其他证据证明该4小袋调味料当时是与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捆绑销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维权攻略——

消费者要对举证责任有所预期

从张先生的案子中可以看出,张先生提供的小票只能证明其从超市购买太太乐1000g味精。当超市抗辩称未做促销活动,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应对其主张过期的赠品在购物时即与所购物品捆绑促销进行举证。因此,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有所预期,这样也能促进诉讼高效良好展开。

李先生从某商场购买貂绒衫,所购买商品合格证标注面料材质均为貂绒100%(特种动物纤维),后经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实际面料与标注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庭审中,李先生向法庭提交其单方申请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商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以及送检产品均不予认可,双方同意在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由法院摇号确定检测机构鉴定涉案产品的成分含量。

维权攻略——

单方面送检事倍功半

在众多涉及产品成分含量、质量好坏、真伪的维权案件中,权威机关的鉴定结果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胜败。多数消费者在起诉前即单方面将涉案产品送检并将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提交。但庭审中商家对该单方面证据往往不认可,要求启动二次鉴定程序。重复鉴定极大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也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尽快进入鉴定程序。单方面送检浪费资源,带来讼累,只会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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