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记者汪奥娜 郁琼源)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收取、免收与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情形。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通知指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等八种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等六种情形在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