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涤明
近年,珠海市不少小区里流行起道闸广告。看上去面积不大的广告,背后的收益和去向却难搞清。一面是小区广告无孔不入,另一面却惹来了不少业主不满和侵权投诉。(7月12日《珠江晚报》)
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表示,广告进小区、收益分配等问题,法规条文并不明确。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没有错。小区广告,只要不违反《广告法》规定,其他问题比如广经营的授权、收益分配,都是民事范畴的问题,业主与物管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介入的依据。
有律师认为,小区要经营广告,必须经业主同意,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律师的说法,理论上完全正确。但一个小区的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操作审批或授权以及广告收益分配,则完全是业主自己的任务。而如果业主们无法取得共识,无法实现凝聚、进而完成“掌权”的法律程序,“必须经业主同意”和“收入归业主”等权利,就只能停留在理论上。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物业公司,因为业主买房时已经支出了这部分费用,即所谓公共面积分摊。这个问题,目前基本不存在争议。所以物业公司“反客为主”的情况非常多,很多事情都不征求业主意见,更没有“授权”意识,实质问题是权利博弈过程中,物业公司往往居于强势,而业主们则由于凝聚力不足等原因,没能做好“主人”这篇文章。住宅小区的广告,不管是道闸广告,还是楼梯间的广告,都是占用业主资源经营,那么业主当然享有审批权,享有受益权。如果物业公司在广告经营过程中也出了不少力,分点辛苦费也是合理的,但应该通过与业主的协议,规定好收益分配原则。现在的问题是,谁来代表业主行使“全体业主权力”?
业主权力和权利上的短板,主要是很多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业委会,有的物业公司就客串小区的“主人”;由于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纠纷多属于民事法律调解范畴,讨说法只能去法院,而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代表业主诉讼的主体就成了问题。
松散的业主,要组建选举业委会,并不容易;这方面,政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相关工作。《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不仅是小区广告,很多权益问题和矛盾纠纷都需要业委会机制;而小区业委会若长期不能成立,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是有一定责任的。
简单地说:小区广告纠纷问题,要到法院去评理;而“上法院”的前提是存在小区业委会,这个问题上,政府相关部门不能长期“打酱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