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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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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规范家暴告诫制度实施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出台

遭遇轻微家暴,警方也会出警告诫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邓小波 发自长沙 6月13日,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院、湖南省妇联三家联合举办的《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以来,国内首部规范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的省级规范性文件。根据《办法》规定,哪怕是遭遇轻微家暴,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也会出警告诫施暴者。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20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对实施程序、跟踪查访以及实施告诫的相应法律后果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

办案民警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送达。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办案民警应当及时将告诫情况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告诫书送达后的一个月内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该《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及处置情况纳入公安工作考评范围。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妇联、法院等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以及相互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

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及时与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危机干预服务,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共同开展跟踪查访,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

反家暴研究专家、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欧阳艳文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仅3个月,湖南省就出台了这部国内首部规范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的省级规范性文件,是全国反应最为迅速的省份。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行政指导和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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