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茹希佳
5月7日,江苏省妇联、河海大学联合举办了一场“性别平等推进理论与实践探索”研讨会,全国各地40余名性别平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二孩政策与配套措施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妇女维权”等议题展开研讨,共同交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保障妇女基本权益、推进性别平等、创造两性和谐发展的未来。
干预家暴现象的两种新解读
研讨会上,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注意到,作为在全国最早试点和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江苏省,此次专门选择了两个全新的角度来解读干预家暴的问题:一是警察的社会性别敏感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重要作用;二是精神分析视角下的家暴受虐女性心理及其代际传递。
江苏警官学院心理教研室副主任王燕阐释了她是如何将家庭暴力干预课程引入江苏警官学院的教学实践,“目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已经从法律及执法规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认同效果,因此,从在校学警抓起,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课程引入社会性别敏感建设,会推动我国司法执行领域社会性别理念的转变,解构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王燕对此持乐观态度,“在学校中,我的这门课选修的学生非常多,很吃香呢。”
河海大学应用心理学讲师吴慧红在调研中发现,遭受家暴的妇女除了在经济上附属于男性、受文化教育程度低之外,还是有“大量经济独立的知识女性受困于受虐待关系中不愿放弃”。
因此,吴慧红借助精神分析学家费尔贝恩的观点,通过对受虐女性早年心理成因的深度分析,建立受虐女性心理动力学模型,“实际上,那些持续受到家暴且一次次重返施虐者身边的女性背后,跟其原生家庭有着紧密的联系,存在代际传递性。”吴慧红不无惋惜地说。
吴慧红觉得,除了司法涉及的执法问题,反对家庭暴力更需要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心理援助,而包括对象不仅仅是那些常年被动接受家暴的个体,还有那些已经沉迷于受虐中且潜意识不愿意放弃的个体,“不仅帮助受虐女性有能力面对自己的问题,放下对变态关系的依附,同时更要帮助她们学会如何成为一个好的关系代际传递者,帮助孩子获得健康心理,远离未来潜在的家庭暴力。”
鼓励男女共同分担育儿责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与会学者们纷纷表示,该政策无疑会对妇女就业、工作和家庭产生重要影响。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何艳娥认为,调整完善中的生育政策能否实现预期效果,取决于妇女的生育行为,而对家庭与就业的影响往往成为阻碍妇女生育的重要因素。河海大学教师张鑫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生育新政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我们运用最大化效用模型,从女性生育一孩和生育二孩的时间、费用等角度出发,分析不同条件下女性就业与照顾孩子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女性在家庭内部照顾孩子的时间和精力是影响女性就业的主要因素。
为此,张鑫提出,从国家层面,应该将生育险纳入医疗保险制度中,推动实施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平衡二孩家庭两性生育职责;考虑到招聘生育二孩的职业女性后企业的负担,从制度上,政府应降低相关企业税收或减免税收,增加企业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从而维系女性生育二孩就业权与企业经营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
何艳娥认为,实施“全面二孩”配套措施需要跟上,特别是公共服务措施,“国家应该健全 3 周岁以下幼儿的公共托幼设施及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应该健全学龄前幼儿的公共托幼机构及服务,进一步完善夫妻双方均可享受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制度,鼓励男女共同分担育儿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应统一共有人界定标准
农村妇女正日益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使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从源头上得到保障,不仅有利于贯彻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而且能够激发广大妇女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
据记者了解,江苏已被纳入全国整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 12 个试点省份之一,要求该省所有县(市、区)全面启动土地确权工作,力争 2016 年底全部完成。
南京审计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张笑寒基于对江苏省实地调研,总结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做法,更指出实践中仍然面临基层干部性别意识淡薄、操作层面政策缺失、做法不相协调、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障碍。
张笑寒指出,虽然全省各县市相继制定了各种具体政策和规定。比如,2013 年海门市政府专门颁布了《海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试行)》,不仅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办法,而且对于婚出方、婚入方、离婚人员及其子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的资格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使基层村组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但是,“海门市主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来确认共有人,高邮则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为主要依据,这就有可能因为各个地方做法不相协调,造成一些婚迁妇女在确权时流失土地。”因为,现实中户口、土地、集体成员资格三者有时产生分离,尤其是对于婚姻变化中的妇女而言,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如果妇女的娘家与婆家正好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确权依据,妇女则有可能两头皆失。
因此,张笑寒建议,针对当前农村妇女婚姻流动范围越来越大的特点,为了避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中地区做法不协调造成的对妇女权益侵害,应从更高的层面逐步统一共有人的界定标准,并加快推进村规民约修订、建立土地登记权利救济制度,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制度等,一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发生妇女权利缺失和利益受损问题,可以启动权利救济程序来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并赔偿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