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记者 张明芳
“反家庭暴力法丰富和强化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家的重要成果。”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谈起这部法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多次发表见解的薛宁兰,如今很欣喜地看到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她认为,这部法律的目的不只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权利,建立和维护非暴力的,以“平等、和睦、文明”为特征的家庭关系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是这部法律的目的。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公权力不应介入的认识较为普遍。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就是要转变这一传统观念,划分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的边界,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家庭内部易受侵害群体的基本权利。”薛宁兰认为,这部法律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此外,它还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这一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龙头,其他法律法规(如婚姻家庭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诉讼法等)相配套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薛宁兰指出,这部法律有很多亮点,在核心概念界定、救助和惩戒措施设立等方面,既借鉴国际立法成功经验,又总结提炼中国本土实践,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
其中,在概念界定方面,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对于家庭暴力的类型及行为方式,采取例示方式,既列举常见的行为方式和身体、精神两种暴力类型,又分别使用“等”字兜底,以应对未来社会发展和反家暴工作之需。为今后执法和司法时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家庭暴力,预留了解释和裁判的空间。
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关系范围,反家暴法第二条将之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同时,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从而扩大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
此外,薛宁兰认为,反家暴法对受害人救助措施的规定富有创新性。“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投诉、报警、申请临时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起诉追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等。”她特别强调,“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受害人而言,是两项重要的救助措施。”
其中告诫制度是对各地先行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试点经验的总结。“告诫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创新。它是反家暴法‘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的体现,也在国际反家庭暴力立法先例中增添了中国元素。”薛宁兰说道。
自反家暴法实施一个月以来,我国多地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措施,薛宁兰认为,它不同于传统的单纯事后处罚的补救手段,它通过对家庭暴力的事前和事中干预,增强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这一措施能够及时阻断暴力侵害,避免暴力升级,解救受害人于暴力侵害之中。”
“反家庭暴力法打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禁锢,对于转变公众观念,倡导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采取友好协商的非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矛盾和纠纷,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薛宁兰总结道,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不是要拆散家庭,而是预防和制止暴力,维护家庭内部的平等与和睦,增进人民的福祉。她期待这部凝聚社会共识,体现先进理念,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法律,今后在家庭暴力防治、人权保障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