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在反家庭暴力法制定过程中,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尔梅全程积极参与。日前,黄尔梅就反家庭暴力法相关问题接受中国妇女报记者专访。
中国妇女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您评价一下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
黄尔梅: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第一部”是指反家暴法的制定是历史性的突破,第一次向全社会宣布:“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项规定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我们需要反对家庭暴力,更需要国家出手反对家庭暴力。
由于传统观念对家庭暴力持冷漠、容忍、围观、放纵的态度,家庭暴力频频发生,反家庭暴力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次告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围观者,也包括执法、司法人员,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它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惩处。国家反对一切暴力,包括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家庭不能成为暴力的避风港。
制定“专门法律”表明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性、特殊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专门立法突显了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地位、独特作用。家庭暴力涉及亲情、隐私等,既要处罚违法犯罪,又要维护家庭感情;立法时既要有前瞻性,又要立足国情,把握好尺度。家庭成员的范围以及家庭暴力的形式是此次立法时争议较大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比如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就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将精神暴力规定为家庭暴力,足以解决现实危险,增强保护力度。反家庭暴力法初步构建起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制度化体系,如强制报告、书面告诫、紧急庇护、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妇女报记者: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实施,中国女法官协会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黄尔梅: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女法官协会配合人民法院积极学习、贯彻、宣传反家庭暴力法。今年1月27日,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在北京召开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座谈会”,邀请了全国妇联权益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民一庭、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法院的部分法官,以及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有关领导和同志参加座谈,为如何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建言献策。
在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前后,各地女法官协会组织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下一步,中国女法官协会将继续开展好反家庭暴力法的学习、交流、研究、宣传等,不仅普及法律知识,更注重在转变落后观念、更新家庭理念上下功夫,努力推动营造反对家暴的社会氛围。
中国妇女报记者: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您有哪些建议?
黄尔梅:首先,还是观念的转变问题。比如说担心公权力过度介入。法律还在制定中就出现这种担心,而且还比较有市场,但这种担心与现状相距甚远。所有典型案例和数据、传统家庭观的影响、较高的隐案率告诉我们,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非但没有过度,反而是远远不足。现实中,往往是因家暴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未作处理或者处理偏轻,激起大家的强烈不满。还有对家暴动机的看法,认为动机是善良的,暴力就是正当的。比如,有人认为教育孩子实施暴力就是正当的。我认为动机不影响家暴的成立,只影响情节的恶劣程度。无论何种理由,对孩子实施暴力都是违法的。更何况,孩子是否有过错、施暴者动机是否善良都是值得研究的。
第二,落实好人身保护令等相关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既是本法的亮点,也是需要重点落实的地方。尤其需要各个公权力机关要勇于担当,有所作为。独立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该法中重要而核心的制度,是人民法院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重中之重,需要各机关、团体的积极配合,有效落实关乎国家立法价值的实现。据我了解,最高法院已经对涉家暴的案件加强指导,正在对个别具体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将要就人身保护令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进一步规范举证责任、审理期限、生效方式等,切实做好保护令的审判执行工作。
第三,继续探索反家暴联动机制。反家庭暴力法在总则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同心合力、多部门综合治理,建立预防、制止、惩罚、救济一体化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近年各地大力推进反家暴联动机制,为规划建立多部门联合防治家暴的国家干预体系积累了现实经验,可以继续探索,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践参考。
第四,做好与相关司法性文件的衔接。家暴案件情况复杂,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性质判断,公权力干预尺度的把握等问题。相应的,公权力基于家暴危害程度的大小,也有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分别对应处置。反家庭暴力法对民事、治安拘留、刑事处置手段均有相关规定,这就涉及与之前相关规定的衔接、配合,以及补充、落实问题。下一步,需做好民事与刑事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注重多种处置方式的综合、恰当运用,以法治手段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