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家事法庭法官韩婷婷(中)和人民陪审员在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后,男女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图片来源:新华网)
编者按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审判实践来看,婚姻家庭案件呈现年年增长的态势,家事案件类型多、审理难度大。据最新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达近400万件。结合当今现实,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家事纠纷的特别解决机制——家事审判专门机构,通过设置家事法庭、家事合议庭乃至单独的家事法院等,更好地统筹和处理家事纠纷。
■ 孙晓梅
婚姻家庭纠纷,也称家事纠纷,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纠纷。它是一种复合性的纠纷,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纷争,还涉及身份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还涉及国家、社会之公益;不仅涉及以讼争为特征的诉讼纠纷,还包括以预防纠纷为特征的非讼事件;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争执,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仅涉及法律上的争议,还可能涉及当事人情感上、伦理上的纠葛。现实生活中,家事纠纷数量多、涉及人群广泛、处理难度大,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深远。
认真对待和解决家事纠纷,不仅彰显着守护家庭、关爱未成年子女和家庭弱势群体的制度关怀,而且也是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笔者认为,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尽快在基层和中级两个层级的法院设立专门处理家事纠纷的“家事法庭”(或者与少年庭合并,成立“少年与家事法庭”)或者家事合议庭;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试点设立家事法院。
家事案件数量大、比例高、类型多、处理难度大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审判实践看,婚姻家庭案件呈现年年增长的态势,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婚姻家庭案件的数量几乎每年都以5%~10%的速度在递增,仅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就达到678万件,平均每年135.6万件;2003至2007年的5年间,全国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214.5万件,其中,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审理的案件占26.80%,每年平均数为118.7万件;2008年至2012年全国审结一审婚姻家庭和继承类案件数分别为:132万件、138万件、142.8万件、160.9万件、164.7万件;另据最新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大、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从案件类型上看,婚姻家庭案件,不仅有传统的离婚、子女抚养、亲属间抚养、赡养、收养、分家析产等纠纷,还出现许多新类型案件,如在离婚案件中,要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多;子女姓名纠纷争议不断出现;老人精神赡养纠纷时有诉求;“婚外恋”引发情债纠纷屡现讼争;涉及家庭暴力的家庭案件日益增多。
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丰台区法院、通州区法院审结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尽管比例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离婚后财产纠纷后来居上,尤其是对房屋拆迁后的利益分配、企业产权、股权、经营权、土地承包权等财产的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按照法院传统的庭室分工,家庭纠纷由法院民一庭统一审理和裁判,而民一庭除了婚姻家庭纠纷之外,还包括一般民事合同、房屋买卖、人身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纠纷。婚姻家庭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与其他民事权益纠纷在审判理念、审理程序、证据收集、证明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让民一庭每一位法官随机办理有一定特殊性的家事纠纷,不仅使得民一庭法官难以胜任,而且影响此类案件的妥当解决。
我国设置家事法庭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积极效益
从境外情况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为家事纠纷制定了单独的家事程序制度,而且还设计了以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为主要形式的家事专门审判机构,以实现该类纠纷解决的特殊价值与功能。如日本有与地方裁判所并行的50所家庭裁判所,还设有若干分所;韩国在首尔设有家事法院;澳大利亚则设置了相当于联邦法院的家事法院;英国在高等法院设置家事法庭;美国多数州有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我国台湾地区在高雄设“少年与家事法院”,其他地方在地方法院设家事法庭。
结合当今现实,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家事纠纷的特别解决机制——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即从民事审判庭中分化出主管家事案件的专门法庭——家事法庭,如果把少年庭与其合并,也可以称其为“少年与家事法庭”(内设少年部和家事部);在农村基层法院人员缺少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家事合议庭;在条件成熟地区,将来可以试点设立单独的家事法院,更好地统筹和处理家事纠纷。
事实上,在我国近些年的家事审判专门化改革尝试中,已经有不少地方设立了有独立编制的家事法庭或少年与家事法庭。如2012年5月2日,江苏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正式获得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这是全国首家获得正式编制的家事审判庭。之后,徐州中院以及其他基层法院从2013年8月起全部推行“少年与家事法庭”设置;南京两级法院在2013年7月之后也全部设立了“少年与家事法庭”。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在民一庭设婚姻家庭合议庭,推进家事审判法官专业化。此外,山东、浙江、广东、深圳等地的两级法院也都设置了家事法庭。可见,设立家事法庭有着充分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家事审判专门机构至少有三大益处。
其一,有利于实现家事法官和民事法官之间有效的职能分工,提高二者在各自领域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真正实现审判业务专业化分工,提高审判效能。
其二,有利于家事纠纷通过专门化的方式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背景下妥当解决,真正做到对症调解、对症审理、对症裁判。这一机制还能化解民一庭法官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力不从心的困境。
其三,从总体上看,设立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并没有增加国家太多的额外成本,因为家事法庭可以减轻基层法院近1/3的民事审判工作量,不仅能使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都能获得妥当解决,而且还能较大幅度地提高效率。(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