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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9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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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婚恋周刊 家园 重组家庭,其实相爱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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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想说爱你不容易”系列讨论之四

重组家庭,其实相爱并不难

编者按

本刊关于重组家庭成员间的讨论到本期就告一段落。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提出了“重组家庭成员间该如何相处”的命题,并且请一些身处其中的父母和子女讲述了自己的故事。在这种构成相对复杂的家庭形式中,我们看到了父母子女包括兄弟姐妹间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困惑。

如何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与困惑,我们邀请了四位婚恋心理及法律方面的专家,从四个不同角度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能给生活在重组家庭中、又困扰于“想说爱你不容易”的人们一些启示,让他们感受到——其实相爱并不难。

再婚夫妻的相处之道

■ 金苑

说到再婚夫妻,最大的难题是一个“再”字。再次建立新的亲密关系,除了自己的孩子需要关心,还要拿出一些心思照顾对方的子女,再次经受财政大权谁掌管的考验,再次面对更加复杂的家庭关系,等等。

渴望寻觅真爱是再婚夫妻的强烈愿望,也难免生出一些顾虑和担忧。从心理学的角度看,重组家庭的基础是很薄弱的。由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带着第一次婚姻的印记,往往比初婚家庭心情更复杂,面临的烦恼更多,更容易劳燕分飞。在重组家庭中,双方或一方除了“传承”原生家庭的行为模式、沟通方式外,还会在不经意间“传承”前一次的家庭生活烙印,同时对婚姻的期待指数更高,也更加苛刻。

大量事实证明,虽然再婚之路曲折不断,但前途却是光明一片。相当多的再婚夫妻在第二次婚姻中收获了美满婚姻,过上了自己想要的家庭生活。那么,如何才能让自己在重组亲密关系中立于“不败之地”,以下几点特别要引起重视。

1.越独立,越幸运。这个独立是指经济独立、人格独立和精神独立,绝对不要有“惦记”对方身外之物的念头。我们注意到,有些人的再婚是因为生存的需要,希望借助婚姻这个外壳赎回自己的幸福;有些人再婚总想攀高枝,眼里紧盯着对方口袋里的钱和银行卡的数字;有些人再婚是迫于社会压力,给亲朋好友一个交代;有些人再婚是借此寻找避风港,给自己一个安慰。以上种种都不可取,很容易带来新的麻烦。

我个人认为,再婚的基础首先是一个人经济上的独立,这是保障人格独立、精神独立的前提。但凡那些经济上丰衣足食的女人(也包括一部分男人),大多不会在钱上面斤斤计较。要知道,生存不是问题,相处才是大事。有了这种心态,才有可能拿出精力思考两人是否匹配,思考一起生活后的相处细节,才有心思了解和考察对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寻找其中能够引起兴奋点的“同频区域”。换言之,一个再婚人士,当你不再为五斗米而折腰,不再为生存而焦虑时,就有心思考虑更多精神层面的东西。

君子不爱财,并不意味着不谈钱。我们都不是圣人,凡夫俗子自然要考虑双方经济收入的问题,比如谁掌管财政大权,钱如何使用等等。再次提醒,对方的婚前财产我们不要去惦记,它只能证明对方有实力、不差钱。千万不要将对方的钱“改名换姓”,否则后患无穷。比如,再婚后的丈夫姓李,妻子姓王。那么丈夫婚前的房子、车子、钞票几乎跟妻子没有一点关系,它们都姓“李”,不能姓“王”。

还有一点,婚后最好采取约定财产制,就是我们常说的AA制。具体做法包括各管各的钱,互不干涉。比如,可以共同承担日常生活开支,其余的钱各自保管,互不惦记。有一对夫妻,女方收入较高,婚后家庭的大件开支如房产、车子等,女方全部承担,家庭生活开支男方统统包下,两人的孩子是男方负责女方孩子的学费(费用低),女方负责男方孩子的学费(费用高)。结婚多年,两人相安无事,越来越恩爱。

2.夫妻越相爱,孩子越受益。再婚夫妻,谁都心疼自己的孩子,加之第一次婚姻的失败,总感觉自己“亏欠”子女。组建新家庭后,父母往往护犊心切,生怕自己的孩子吃苦,一不小心就走偏了方向。结果怠慢了伴侣,伤害了感情,孩子更遭罪。

这种家庭中,孩子一开始虽然不适应、不习惯,但良好轻松的家庭氛围对孩子们来说,实用价值更高。不要担心孩子受委屈,他们的自我修复能力远远超出大人的想象。相对大人而言,孩子们更容易融入新的家庭氛围。所以说,再婚夫妻应该多用心思“讨好”你的另一半,多花精力寻找夫妻间的相处门道。要记住,大人和谐了,孩子也安心了。

3.越是爱对方,越要学会谦让。一般来说,男人对性感兴趣,女人对情很介意,再婚夫妻要善于找到相互的结合点。许多中年再婚的夫妻都难以冲过性生活这道关卡,女人大多精力放到孩子身上,没心思满足男人的肌肤之亲。而有的男人在前一段婚姻中,或许是因为在那方面“不得力”,再婚后也常常懒得“再展雄风”。

其实,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愉悦的夫妻生活都扮演着润滑剂的作用。一般来讲,再婚夫妻中男士更关心女方的性能力,动不动把这个作为“弹劾”妻子的一条罪状。殊不知,女人更在意男人是不是用情很深,是不是真心待己。所以说,再入围城时,要开诚布公说出自己的愿望和想法,不要在沉闷中相互猜测打乱仗。

4.大男人找小女人的想法不可取。在中国男人的婚姻词典里,似乎永远无法摆脱面子婚姻的阴影。很多男人公开表示,非要找个小自己十几岁甚至二十几岁的女人过日子,恨不得82岁的你,找28岁的她。这种无聊的心理需求,满足的不过是所谓的自尊、面子,却从未想过,你老了之后谁会管你?事实上,早些年风光无限娶到娇妻的男人,大多遭遇了被抛弃的命运。不管是生理满足还是心理需求,十几年或者二十几年之后,这个男人老态龙钟,说话走路都成问题。而有了经济地位的女人,横看竖看不顺眼,吵着闹着要离婚,拦都拦不住。这一点,国人还是要学学发达国家的婚姻观,不在乎年龄,不计较相貌,只要情投意合,志趣相投。

5.越真诚,越幸福。无数事实表明,重组家庭时,婚姻动机越单纯,夫妻生活越幸福。再婚最不容易弄明白的就是真诚,许多人在第一次婚姻中“吃过亏”,生怕再婚后继续受苦,于是变着法儿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有的人,经不住再婚生活的磨合,动不动就想着“撤退”,稍不如意就眉头一皱,准备开溜;有的男人总以为前妻那里是个安全港,殊不知,经过这些年的风雨洗礼,聪明的前妻并不愿接受当年的“逃兵”。此外,再婚夫妻最忌讳一个枕头上睡着四个脑袋。前面的婚姻要彻底了断,后面的因缘才会有机会,鱼和熊掌都想兼得,这种人的再婚动机很可怕。爱上一个人,不要让再婚染上太多的铜臭味。

6.再婚不能再昏,沟通技巧是第一课。再婚夫妻在前一次婚姻中,最致命的后遗症是沟通能力很弱,这是大多数婚姻失败者的通病。有些原本可以说清楚的事情,由于误会或者旁人的“善意”提示,往往使得刚刚走上联合体的再婚夫妻心生隔阂、互相戒备。而沟通技巧课不是一天两天的功夫,是再婚之前的必修课,也就是我平常所说的婚前辅导。

最后,给再婚者送上一句话:既然失去了上一次“百年修得同船渡”的机会,这一次,就一定要学会坚持,学会相处,学会接纳。

(作者系中国社工联合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婚姻家庭工作联合会副会长,金苑在线创始人)

和继子女相处融洽,让婚姻避免“被撕扯”

■ 王军

电话一接通,哭声就进来了:“老师,我害怕每天不停地吵架,害怕我的孩子受影响……我以为我只要全心全意地对孩子好,对老公好,我就会有个好归宿,我没想到,我的好心得到的会是这样一个吵得一塌糊涂的日子,我快疯了!”她哭得撕心裂肺。

这是一个30岁的大龄姑娘,和她结婚的对象是位有个7岁女儿的离婚男士,但是她义无反顾地嫁给他,用她自己的话说,是因为“老公是那么坚决地爱着我……”

她以为只要自己用心去爱,就会收获,但婚后噩梦般的日子,让她发现并不是那么简单。天天和她争宠的7岁继女撕烂了她和老公的婚姻……

这个新妈妈为了和孩子能够更好地建立关系,连自己回娘家都带上这个女儿,但是,她却完全忽视了孩子是不是能接受她这个善意的安排。

“老师,你知道我的日子是怎么过的吗?每天回家面对一张冰冷的床,一般夜里两三点钟才能睡着,经常瞪着眼睛到天亮。”这个男士不到40岁,但看上去不会少于45岁,他脸上的肌肉绷得很紧,即使笑也是硬挤出来的。他再婚一年,目前和妻子分居。

他拿给我看他发给再婚妻子的短信:“你说‘你在家里,你有你的父母,你的孩子’,哎,我说了很多遍了,不过我还是想说‘这是咱们的家,咱们的父母,咱们的孩子!!!为了爱我无怨无悔!’”

我听了这两个再婚当事人的心声,我的心也跟着很疼很疼!没有谁再婚了想在二次婚姻里被折磨成粉末!但是,他们结婚之后,恰恰就因为再婚的婚姻里多了配偶的孩子而把日子吵得粉碎!

这两个案例里,一个是父母离异的孩子被迫接受新妈妈,孩子一时不能适应,唯一的亲人就是爸爸;一个是“和带孩子的再婚丈夫走进婚姻”的妻子,却和新婚丈夫的家人没有磨合好,不能接受孩子和公婆,不知道自己在这家里算老几。

那么,再婚父母怎么和继子女相处,才可以避免孩子的心灵不再受伤,自己的婚姻也不会被撕扯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排序——把再婚的伴侣当成重要的人,其他人才能尊重他(她)。

很多再婚家庭之所以不和谐,不接纳,首先出问题的就是孩子第一还是配偶第一的问题。很多时候,因为孩子小,父母离婚后,亲生的父亲或母亲以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往往会认为孩子可怜,不能让孩子受委屈,便无原则地娇宠孩子。孩子一哭,全家人都听孩子的。结果,当真正操纵家庭的人变成孩子时,新爸爸(妈妈)就没有了存在感,婚姻就会开始摇晃。

第二,要允许孩子发泄情绪。

我们说,孩子哭闹一定有理由,我们需要知道孩子在父母离婚、再婚过程中的情绪是什么。无论多大的孩子,也需要听听孩子的心声。

目前,在父母离婚、再婚的过程中,家长只会顾及孩子的吃穿用,却很少有人会考虑孩子的情绪。但孩子的情绪是真实存在的。因此,要消除父母离婚、再婚对孩子情绪的影响,有条件的话,最好请专业咨询师帮助孩子疏导,让孩子把自己因为父母离婚所产生的害怕、担心、恐惧、难过、委屈等各种情绪排解出来。同时,也可以请孩子把对新爸爸(妈妈)的期待、想法,甚至是不敢面对或是无法面对的情绪表达出来,给孩子和新爸爸(妈妈)彼此接纳的时间和空间,这样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让孩子在新家庭里能够愉快成长。

第三,要对配偶的前任感恩。如果前任配偶不离开,哪有你和伴侣现在的婚姻呢?要感恩对方的离开,让你们有今天这样的缘分和婚姻,还留下了他(她)的孩子和你共组家庭。如果抱有这样的心态,当对方来探视孩子的时候,你就会以愉快和理解的心情接纳这件事。看起来是你自己在感恩,实际上,当你满怀喜悦地对待对方前任配偶的时候,所有人的眼睛都在看着你,而这个时候,你的得分是100分!

总之,继父母要想和继子女和睦相处,首先是相互接纳彼此,再就是用时间来化解矛盾,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爱能解决所有问题!

(作者系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婚姻家庭工作联合会副会长,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北京维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从“独”到“胞”,重组家庭子女心理上如何调适

■ 王金现

现代重组家庭,一般情况下在子女间会产生两种关系:一是来自两个不同家庭的独生子女,跟随各自的父亲或母亲参与到重组家庭中,从而形成了没有血缘关系的“同胞”;二是原本是独生子女,在重组家庭中,父母又新生了和自己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同胞”。但是无论有血缘与否,因为家庭重组,孩子都形成了新的“亲胞”关系。

新的“亲胞”关系形成,站在子女的角度,其实是实现了从“独”到“胞”的过程。那么,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孩子从父母那里获得的心理营养,需要被重新分配,来自父母的关爱,以前是独享的,现在则需要被分享。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生子女由于家庭重组,在心理营养上多了竞争伙伴。

为何叫做“竞争伙伴”而不是“对手”?是因为他们有“亲胞”的关系。但是,正是因为有了新的“亲胞”,他(她)分享了似乎本该由自己独享的心理营养,这怎么能不让孩子的内心感到愤愤不平呢?“所谓的分享,其实不就是被剥夺走了原本该是自己的一部分吗?这真让人生气。可是,他(她)又是自己的亲胞啊!”

孩子理智上认为应该允许对方分享,但是情感上却很想要独享,从而出现了内心的冲突。这种“竞争”和血缘上的亲近有关,血缘关系越远,可能蕴含更多的敌意。而孩子自己解决冲突的办法,只有迁怒,迁怒于父亲或者母亲,以及其他没有血缘关系的或是只有一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

当孩子开始迁怒时,父母一定要小心不要让“竞争”转变为“战争”,特别是在无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而克服敌意或怨恨,则是处理重组家庭子女关系的心理关键点。

希望自己被爱,被关注,被重视,被喜欢,是每个孩子的天性,他们本能地希望从父母那里争取到这些心理营养,得不到这些,孩子就不能成长为一个心智健康而独立的个体。

那么,心理营养是不是越多越好呢?显然,营养过剩和营养不良都不好。凡事皆有度,完全独享心理营养也未必是件好事,适度的挫败感与不满足同等重要。容许自己不完全地占有,允许有不足,是成长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从另一角度讲,重组家庭子女,也需要对现实保持清醒:家庭重组,并非自己所愿,也非自己所能掌控,而且必然要打破家庭原有的格局与态势,也势必会影响到自己的各个方面,包括心理营养的获得,这个缺憾的确无法抗拒。但是,要知道,面对缺憾,怨尤无益,承认并接纳缺憾,对失去的部分进行哀伤处理,会让自己活得更舒心一些。

也就是说,重组家庭子女要成熟面对心理营养获取的问题,正确态度是:不完全独享,允许有缺憾。如此心态,内心就不会固执、愤愤不平,也不会把“兄弟姐妹”当成敌人而怨恨了。兄弟姐妹间也得以形成包容、理解、互爱的氛围。

作为父母要知道,伴随着家庭重组,不可忽视对子女的心理状态的调适,在孩子心理及情感上的培育,比物质养育更加重要。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公平原则,既要防止“亲疏有别”,又要防止“大小有别”。

“亲疏有别”,是指对自己亲生子女亲近,对继子女疏远,这是极其有害而狭隘的做法。在情感上,继父母要主动成为继子女心中的重要人物,否则重组家庭就会危机四伏。还有一些人会想当然地对继子女多宽容,对亲生子女严要求,这又是相反形式的厚此薄彼,也不可取。

“大小有别”比“亲疏有别”更容易出现,因为父母本身就习惯于偏向年龄稍小的孩子,而忽略年龄稍大的孩子。而在重组家庭中,这种“偏爱”变得更加突出:夫妻两人再婚后生育的孩子,会得到亲生父母自然的亲近;而由某一方带来的孩子,极易产生“我不被爱,不被关注,我不重要,我不好”等等感觉。这一方面,大一些的孩子由于家庭变故,心理更加敏感。作为父母,更需要在心理和情感上理解和体贴他们。

重组家庭中,是否在多子女中真正体现了“公平”?要知道,“裁判”是孩子,而不是家长,这也常常让人走入误区。父母感觉自己对每个孩子都是一碗水端平的,但是在孩子心中是什么样的感受呢?他们未必能够感受到公平。特别是对于继父母,他们可能会有额外的不信任与要求。

鉴于此,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亲子情感沟通显得格外重要。只有多沟通,和孩子把话谈开,才有可能真正消除孩子内心深处的防御与隔阂。

(作者系资深心理咨询师,河南中医药大学应用心理系特聘讲师,天地之中心理营养工作室首席咨询师)

再婚老人与继子女的“情”与“法”

■ 李军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再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这些重组家庭中,老年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经历,再加上有些做儿女的受传统观念影响很深,对父母再婚不但不理解不赞同,甚至有可能会从中作梗。这重重困难之下,再涉及赡养、继承等等,往往就会成为让人挠头的难题。

我们提倡中华民族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同时也应该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白彼此间有关赡养、继承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消除误会,促进再婚家庭的幸福生活。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黄大勇(化名)3岁时,父亲黄山(化名)和母亲王娟(化名)因感情不和离婚了,法院判决黄大勇由母亲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母亲独自一人把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直到儿子成家立业后,母亲才和在老年大学认识的方先生再婚。方先生没有亲生子女,对王娟很体贴,两个人情投意合。

母亲再婚后,儿子为妈妈在晚年能找到自己的幸福而高兴,常去看望他们,并留下一些生活费。多年后,母亲患重病卧床不起,儿子时常探望,但照顾母亲的重担还是主要落在丈夫老方身上,老方一直尽心地照顾着妻子。

3年后,王娟去世了,老方的身体也大不如前,他和前来看望自己的黄大勇说了想去养老院养老的想法。黄大勇放心不下,老方说,你不要有负担,我对你妈好,照顾她,是应该的,因为我是她的丈夫,而我没有养过你一天,你没有给我养老的义务。

黄大勇对继父并没有置之不顾,在老方住进养老院之后,他仍经常去养老院看望、陪伴继父,给老人看病,最后为老人养老送终。

实际上,黄大勇对继父并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7条,是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该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按照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处理,否则,他们之间就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不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里的抚养教育关系仅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单向抚养教育关系,不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反向赡养,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即使赡养了继父母,他们之间也不能按照《婚姻法》第27条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诚如继父方先生所言“我没有养过你一天,你没有给我养老的义务”,即继子女对没有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另外,这种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后“不能自然终止”,即使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及权利义务也不会因此而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会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中老年人再婚难,主要在于两点:一方面在于财产以及各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容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就在于儿女的态度是支持还是反对。这两方面都需要在再婚前提前“做好功课”,才能幸福地安度晚年。黄大勇既孝顺又通情达理,他虽然知道自己对继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基于继父对自己母亲的好,基于之前的和睦相处,主动承担起赡养继父的义务,是值得我们倡导和学习的。

而对于继父方先生的遗产,黄大勇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律继承权。虽然因继父方先生对继子没有尽抚养教育义务,双方不能基于《婚姻法》第27条之规定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是我国为了鼓励尊老爱幼的良好道德风尚,在继承问题上,《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继承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法》里的扶养关系是双向的,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具备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条及相关规定,相互享有继承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对于黄大勇亲生父亲的遗产,黄大勇同样有权继承。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和自己亲生父母之间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有权继承自己亲生父母遗产的同时,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或赡养关系,则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权作为继父母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无论是赡养,还是继承,概莫能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抚养”关系的事实认定因为家庭生活私密性较强等特点,有时较难认定,也常常因此产生纷争。为再婚家庭能和睦相处,解决赡养及继承问题,再婚家庭可以通过办理收养手续,订立遗嘱等方式尽力避免纷争的发生。

(作者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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