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记者 邓小波
□ 李万锋 邓佳敏
近日,由长沙市妇联援助申请的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岳麓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份被申请人为家暴受害妇女黄某的丈夫,另一份被申请人为黄某的公公。法院最终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两被申请人对黄某实施家暴。
据了解,这是湖南首起针对同一申请人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家暴案例。
近日,黄某到长沙市妇联反映,2005年,其和丈夫肖某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肖某开始对她实施家庭暴力。
2015年12月11日,因家里丢失钱,肖某对黄某进行殴打;12月18日晚上,因一点小纠纷,肖某掐住黄某的脖子并扇耳光。
2016年2月4日上午,肖某到黄某公司殴打黄某。当时,黄某同事见状后报警,随后,派出所出警,并开具伤情鉴定函,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在长沙市妇联接待室,黄某向市妇联出具了派出所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文书、病假证明单、受伤图片、证人证言、手机威胁短信等证据。
长沙市妇联在接待过程中还发现,对黄某实施的第一次家暴行为,是在和肖某结婚的当年年底,由肖某的父亲实施的。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肖某并没有阻拦父亲的行为,该行为也没有得到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
2008年,肖某第一次对黄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以后发生暴力的次数渐增,直至2015年12月19日上午,肖某的父亲威胁黄某,下午,肖某的父亲和母亲、姐姐以及肖某本人共同对黄某进行殴打。
长沙市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认为,按照黄某所述,肖某之所以实施家暴行为,很大部分原因归结于肖某父亲对黄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的影响。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肖某父亲的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这种互动关系,也直接影响到肖某和黄某之间的互动关系,这是一种习得性的家暴行为。肖某父亲实施的家暴行为,本身也已经对黄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伤害。
经与派出所电话沟通了解情况后,市妇联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以及黄某经济困难的实际,决定对黄某的案件实施法律援助,委托法援律师代黄某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份是将黄某的丈夫肖某作为被申请人;另一份申请是将肖某的父亲作为被申请人。
日前,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两份民事裁定,同意以上申请,具体明确: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黄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黄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两份裁定都明确,被申请人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