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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5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对施暴家长法律惩处与教育矫治应并行 云南香格里拉:“新农合”让群众受益 建立重婚罪自诉后强制转公诉制度 同一个申请人 两份人身保护令 云南运用模拟法庭宣传反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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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暴家长法律惩处与教育矫治应并行

——写在“南京虐童案”养母出狱后

□ 张雪梅

看了“南京虐童案”养母出狱的报道,明显的感觉就是法律也惩治了,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是很好。对待这类家暴案件是该法律制裁?还是该对家长进行辅导矫治?

我认为应该两条线一同进行,单纯的法律制裁解决不了观念意识的问题。在特定历史文化条件下,管教的目的和程度的不严重性让很多家长合理化了一些对孩子的暴力行为,而这种观念意识转变是个漫长的过程。现在,《反家庭暴力法》针对暴力管教专门写了个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父母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希望明确的立法和法律的宣传以及严格的执行能够尽快转变人们的观念问题。

如何避免发生更多针对孩子的暴力管教案件,首先就是要使家长和社会转变观念,一旦不幸发生了虐童案件,在法律严格制裁的同时,还要重视对施暴家长的矫治服务和孩子的专业服务。

观察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儿童保护的制度是一体化的设计,整个制度设计中始终贯穿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发现报告到调查、评估、临时安置、家庭的服务与支持、司法干预程序的启动,整个案件处理的流程,有四条线同时进行——行政程序的干预,对孩子的安置和服务,司法程序的介入,还有对家庭专业的服务和矫治。

我们国家自2014年最高法院、民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以及刚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等监护侵害的强制报告、临时安置、监护资格撤销、判后安置的制度,也规定了专业社会服务的介入。

但从全国来看,专业社会服务发展还很不平衡。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区专业社会力量发展很快,有些地区还很欠缺,所以政府有关部门要有意识地重视培育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力量。非常期待儿童保护的司法新规能够在实践中尽快有效落实执行,同时专业的社会服务尽快发展起来,为儿童保护案件的司法与行政干预提供配套的社会服务。

回到本案来说,从法律的角度讲,生父母对孩子是有抚养教育的监护责任的,但显然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母需要监护指导和帮助。同时,孩子也需要继续的、持续的情感支持、心理辅导、教育帮助和生活引导等服务。通过这种对监护人的指导和帮助、家庭养育功能的提升和对孩子的一系列服务,来促使孩子健康地成长。

(作者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事件回放

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发帖人称,男童父母是南京某区人,于6岁被收养,恳请媒体和大家的帮助。

据查,施暴养母与受害儿童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2年下半年,养母夫妇将施某带回南京抚养。2013年6月,养母夫妇至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养母因认为施某撒谎,对其进行抽打。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养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养母认为自己是出于教育目的打的孩子,不是犯罪。2015年9月30日下午2点,江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养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3月13日7时50分,养母出狱。她刚走出监狱,孩子的生母便跪倒在养母面前痛哭,并大喊,“表姐,我对不起你,让你受罪了。”随后,等候在一旁的施某迅速扑过去抱住妈妈,养母哭着说,“宝宝,妈妈回来了。”3人在监狱大门口哭成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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