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记者 李源
刘老太是北京某村拆迁户,在2015年年初,某银行进村宣传投资理财产品时,一次性购买了80万元的保本付息理财产品。
本想借着理财产品使自己的资产增值,没想到却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理财公司卷款潜逃,刘老太连本金都无法收回。无奈之下,刘老太来到法院起诉当初宣传理财产品的银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刘老太无法提供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本案最终无法立案审理。
近年来,随着理财市场逐渐“平民化”,涉理财案件的数量也呈现一路飙升的趋势。常言有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理财投资也是如此。普通民众对理财投资的认识往往只停留在表面,关心的重点也多放在利率高低和是否能够还本付息上,而对于投资领域的相关信息却只是从推销者处得知,这也是近年来理财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的一个内在原因。
现实中,在存在闲置资金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理智的投资理财,毕竟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升值。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相关合同必须齐全。不论投资者是在投资公司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还是在银行或银行对外的流动宣传展台上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在决定购买之后,确定投资者与代为投资理财方、第三方理财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以及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落款处不仅有己方签章,还应当有代为投资理财方或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落款。否则,就会如同刘老太的案例一样,由于无法提供与银行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而无法将银行列为被告。
其次,理性投资,切忌过贪。普通投资者对于市场风险的估计总是不够真切的,对于理财产品的认识也多停留在表面。很多时候,理财产品购买与否取决于理财产品利息的高低,这也就促使许多理财公司为了招揽到更多生意,无视投资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抛出高额利息回报作为宣传的噱头。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自身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牢记“投资市场中风险与回报是成正比的”,切忌人云亦云。要抵制高息诱惑,用理性的判断,选择正确的理财产品,合理控制风险,减少因投资不慎带来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