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伯乘坐公交车到站下车时,司机不等车停稳就打开了车门,张老伯急忙下车时不慎摔到车下受伤。张老伯在与公交公司及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时,公交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时,保险公司认为:张老伯属于车内的乘车人,并非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读者 张理明
张理明读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但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
张老伯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老人并非置身车内,已经摔下车受伤,此时老人已由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老人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