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良/摄)
■ 陆士桢
纵观2015年,特别是整个“十二五”期间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可以看出,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人科学儿童观念的树立,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好局面,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的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儿童实际获得的生活救助、医疗等方面的福利日益提升。
“十二五”期间儿童福利取得的主要成就
提出了我国儿童福利发展坚持“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在“十二五”末建立以政府保障为主,覆盖全体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托底保障制度;第二步是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惠及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和问题儿童等非正常儿童,实现适度普惠的福利保障和服务供给;第三步到建国一百周年即204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面向全体儿童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实现全体儿童普惠的高层次的福利保障和高水平的服务供给,基本达到先进国家儿童福利的整体水平。这为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确立了方向、目标和步骤。
福利政策在扩展。从横向看,扩大了儿童保障对象的范围,从孤儿到困境儿童,并逐渐向所有发展;从纵向看,对困境儿童的保障逐渐深入完善,相关条例从一般的养育和照料向安全、养育、照料、康复、教育、权益保护等与儿童成长相关的全方位保障发展。
2014、2015年,民政部先后发布《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构建我国儿童福利,特别是对于困境儿童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全面的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等方面都做出了指引,对于进一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中对儿童的侵犯和暴力犯罪,加强对受害儿童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随后民政部、全国妇联发文加强家庭受害人庇护工作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取消嫖宿幼女罪、收买被拐儿童入罪、虐待儿童入罪、校车事故追责等六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大力保障。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全面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儿童福利实务方面亦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一是逐渐形成民政部主要负责,各个其他部门联合行动的儿童福利的领导体系。
二是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和领域进一步拓展,形成了亲属抚养、机构养育、类家庭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孤儿安置模式。同时,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打拐解救儿童、受家庭暴力影响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境儿童等,也都纳入了儿童福利关注的范围,并逐步建立起了困境儿童分类及分层次的保障制度。
三是儿童福利服务专业化程度在提升,专业人才队伍在壮大,专业服务理念开始普及,从关注儿童生活到关注儿童人格,专业设施设备也在不断增加,使服务水平提升具有了相应的条件。
四是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力度持续加大。一些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政府服务,在为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儿童福利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儿童福利观念普及率低,儿童权利概念淡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重视经济成果,忽略社会建设,对于儿童福利思想认识不到位,投入不足,措施不得力。以贵州毕节地区为例,自2012年以来就屡次发生严重危害儿童的极端事件,尽管这些案件都以处罚相关责任人,检查漏洞,重建监控网络等方式得以平息,但在一个地区如此大量的恶性事件屡次发生,而且在2015一年内年发生多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儿童福利工作上的严重问题。
另一方面,全社会儿童权利意识差,对儿童福利服务缺乏认识。首先表现在各行各业尚未树立起儿童权利观,一些媒体也常常会在讲究收视率、吸引眼球的追求中,损伤儿童;一些涉及儿童用品的厂家为了追求利润,不惜严重伤害儿童。同时,我国传统的儿童福利一直是以“家庭”为中心,儿童的事被认为是家庭的私事,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频发,成为伤害儿童权益的重要源头。
法律政策体系不健全。一是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相关规定散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这种状况影响了儿童福利体系的建设。
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对儿童福利的涵盖面不够,一些侵害儿童的事件无法可依,有不少事件暴露出法律上的漏洞。
三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都相对原则,缺乏具体执行层面的相关规定,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缺少有效的干预机制,大多数儿童受害案件就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儿童福利服务运行体系残缺。我国缺乏统一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目前是民政部主要负责孤残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困境儿童的救助和发展,教育部负责适龄儿童及特殊儿童的教育,卫生部门主管儿童的预防接种、身体健康、学校健康、食品安全等,还有全国妇联、残联、共青团等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这种分散的工作体制势必直接影响儿童福利体系的建设。同时,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儿童福利运行体系,政策法规没有明责与追责的依据,实务中也没有多部门联合处置的机制。
(作者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荣誉理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6》之中国儿童福利发展报告,内容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