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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3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 女界 构建农村留守青少年分层分类教育管理体系 安理会决定严肃处理维和人员性侵问题 从重处罚恶性性侵儿童犯罪 增加幼儿园男教师数量 “会休人不休” 设“离婚缓冲期” 好事还得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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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议:

从重处罚恶性性侵儿童犯罪

□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近年来,性侵儿童案件频发,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有些案件受害人年龄幼小,许多性侵案手段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张静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今年两会期间,她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大对恶性性侵儿童犯罪的惩处和受害人保护力度》的提案。

张静委员说,2012~2014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受的有关性侵女童投诉量增加了10%,呈上升趋势。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9~2014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统计分析,侵害人的行为方式以强奸、猥亵为主,有的同时涉及两种行为,一些恶性猥亵案件,手段极其恶劣,危害极大,后果堪比强奸,尤其是“侵入式”猥亵。

“此类猥亵在行为方式上虽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但是对被害人的伤害并不亚于强奸,有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张静委员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如2015年发生的福建政和县六个月女婴遭性侵一案。有的恶性猥亵案件中女童下体被异物侵入,遭受严重的损伤,需要进行妇科手术,或者长期治疗。

在农村法庭工作多年的全国人大代表朱正栩也注意到性侵儿童案件的恶劣影响。“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三留守”现象很突出。性侵儿童案件影响群众安全感,要引起高度重视。”

张静委员认为,目前,无论在恶性猥亵儿童案件的定罪处罚上,还是对被害人的法律救济和保护力度上,都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在审判实践中仍按照普通的猥亵进行处理,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有着较大差异,没有聚众或当众情节的,即便按猥亵罪从重处理,最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往往不能有效惩罚侵害人。

二是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规定,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申请援助。而实际上,审查起诉之前的侦查阶段对于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同时,这类案件不是政府法律援助的绝对受理范围,其法律援助需要申请,但受到侵害的很多是流动儿童或者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由于离家距离远不能及时取得经济困难证明,监护人在外难以了解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等原因,很难得到法律援助。

三是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之后,难以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性侵害案件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支持,只支持直接的物质损失。

朱正栩代表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很多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案件执行效果比较差。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实际没有得到执行。这种现象值得关注。

张静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九)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侵入式”猥亵行为属于刑九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他恶劣情节”,从重处罚,起刑点为五年。

刘白驹委员也赞同这一建议。他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国外较多国家将这种侵入式性侵害行为列为强奸罪。实际上,对儿童来讲,侵入式性侵害和强奸造成的伤害后果是一样的。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改变强奸的法律定义,侵入式性侵害在我国刑法中不视为强奸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侵入式”猥亵行为属于刑九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他恶劣情节”,较为可行。

张静建议,完善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在立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关于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治疗和损失的证据材料审查标准,引入性侵害未成年人心理专家证人制度。

“应将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全国人大正在拟定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范畴。”张静委员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对生活困难、赔偿得不到执行或有医疗、心理治疗等需求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给予专门救助。

此外,张静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案例的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精神,切实通过刑事审判、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

代表委员呼吁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张建) 多位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呼吁,有关部门应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我国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填补全国防性侵教育教案空白。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第一中学校长李一飞说,对于儿童防性侵问题,今年带来的建议是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并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

全国人大代表、明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欣蓉说:“当前,尤其是农村地区,更需要普及儿童防性侵的教案和教材,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防性侵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侵案件不容忽视,对于监护人性侵儿童案件,国家有关部门在加重处罚施害者的同时,应同时增强对儿童的兜底社会保障,建议可以完善国家监督制度,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保护儿童权益。

两会期间,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了《“女童保护”2015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4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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