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波及人口最多的国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一个直接原因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活动屡禁不止,建议刑法增设“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追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刘白驹委员说,长期以来,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活动屡禁不止,鉴定方法从利用超声技术发展到孕妇血液性别DNA鉴定,并且逐渐组织化,形成境内外勾结的地下产业链,而有关法律对策不够完善,未能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
刘白驹委员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防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治理不能放松,而应当进一步加强,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已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希望再生育一个男孩的情况,更加猖獗地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在刘白驹委员看来,目前现有立法的一个明显不足是,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将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目前,对这类行为的一部分通常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或者“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处罚。但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并没有列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而且,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都是专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的非法行为。按此设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或者其他“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突出的问题是,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活动的组织者列为惩治对象。”刘白驹委员说,现在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已经不完全是孕妇及其家人与医务人员、其他行医者双方的事情,在他们双方之间往往有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进行组织(策划、推广、介绍、联络等)。对于主观恶性和作用更大的组织者,由于他们往往没有直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些地区在进行治理处罚时感到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而现有行政处罚的力度,也不足以震慑这些组织者。
刘白驹委员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正刑法,增设“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条款建议稿:“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待刑法修正后,应有司法解释,以长期或大规模组织进行,或者获利较大为标准。
刘白驹委员介绍,“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犯罪主体是否为“医务人员”或者“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或者其他人,不作限制。这一方案,锋芒所向是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和核心人员,重在破除地下产业链,既包括不法分子在合法医疗机构组织的非法鉴定活动,也包括不法分子在合法医疗机构之外组织的非法鉴定活动,目前突出的“寄血验子”等新情况亦包括在内。而对于根据孕妇及其家人的请求,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一般可以继续适用行政处罚的对策模式,不给予刑事制裁,这符合刑法谦抑性精神。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仍可按“非法行医罪”或者“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