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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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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父亲“赖”孩子失信 法院威慑执行 完善国内配套法律 加入国际诱拐儿童公约 确保每人不受歧视地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 法律责任落地 反家暴法才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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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落地 反家暴法才能落地

重庆渝中区法院法官向家暴当事人下达人身保护令。 吴珊/摄

★ 坚持体系解释,合理解决法律责任竞合及不明确问题。

★ 总结实践经验,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处理《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冲突规定。

★ 借鉴国际经验,以刑罚保障《反家暴法》的顺利实施。

□ 季凤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今年3月1日就要实施了,这意味着我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采取的最新、最有力法律措施落地。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法律中最能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是法律责任规定。从此意义上说,能否正确执行《反家暴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决定《反家暴法》实施成败的关键因素。

《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及缺陷

《反家暴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二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三是相关义务主体不报案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四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这四个方面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义务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尚有四个问题未予明确:

一是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如何处罚。如行为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同时触犯《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如何处罚?择一单处、择一重处抑或是二者并处?

二是以前相关法律规定,能否继续适用。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未构成犯罪的,以往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的人民法院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但《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对此规定了“训诫”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如何协调两者的适用?

三是提示性规定不能得以贯彻,如何解决。如《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却无法予以刑罚处罚,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指故意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行为,不能包括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

四是个别表述不明确的实施问题。如《反家暴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均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是行政处分、内部处分抑或是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的执行困境,引发《反家暴法》实施不统一,应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及执行要求

《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我国以往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零散、执行力低、针对性差,难以满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需要。《反家暴法》不仅集成了以往的法律规定,还有了新的发展。

《反家暴法》作为以往法律责任规定的承继,不仅不能脱离相关法律而独立存在,而且还与它们共同构筑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体法律责任体系。

《反家暴法》的制定,借鉴了全国妇联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吸收了部分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经验,还废除了实践中执行力低、针对性差的法律责任条款。

《反家暴法》的制定与实施,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全面主动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积极态度。

可见,《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实际上结合了相关法律、实践经验与国际公约规定;执行《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吸收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经验。

明确法律责任,促使《反家暴法》落地

为了正确执行《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真正实现《反家暴法》落地,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三方面:

第一,坚持体系解释,合理解决法律责任竞合及不明确问题。对《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四条,以及此二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竞合,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对《反家暴法》规定不明确而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规定;对《反家暴法》或相关法律均有规定但又不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同时适用。因此,应明确《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应明确《反家暴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是指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同时违反《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进行处罚,且不可替代或折抵;对违反《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除第(六)项以外其他各项,人民法院应进行并罚。

第二,总结实践经验,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处理《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冲突规定。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的精神,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对《反家暴法》实施后发现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不再适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而是适用《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训诫”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理由是:两部法律规定有明显冲突,但《反家暴法》为新法,应优于旧法适用。

第三,借鉴国际经验,以刑罚保障《反家暴法》的顺利实施。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国际通行做法是以藐视法庭罪论处。我国刑法尚未引入藐视法庭罪,只能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相关刑法条文及解释的内容暂无法落实《反家暴法》提示性规定,故应予以及时修改完善。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各国普遍予以刑罚处罚,故应当用足并用好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虐待罪等规定,以刑罚保障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相关渎职犯罪,亦应严格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予以刑罚处罚,从而促使其及时、合法、高效地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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