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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父亲“赖”孩子失信 法院威慑执行 完善国内配套法律 加入国际诱拐儿童公约 确保每人不受歧视地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 法律责任落地 反家暴法才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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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内配套法律 加入国际诱拐儿童公约

——我国父母离婚跨境争夺孩子现象分析与建议

□ 赵宁宁

由于全球移动人口增多,中国的跨国婚姻逐渐增多。当跨国婚姻破裂后,大多数人总是会返回他们原来的国家或地区,因为那里有他们熟悉的家庭、社会、文化和语言,能得到家人情感上的支持并重新树立对新生活的信心。所以,离婚一方常常在未经他方同意下,擅自将子女带离出中国或带回中国,涉及中国的跨国子女或国际儿童诱拐事件频繁发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争夺子女的跨国案件也是屡见报端。所谓国际儿童诱拐,指的是儿童脱离照料者的照料或者未经照料者的同意,而被迁移出国界的行为。

跨境争夺孩子的原因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加入《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父母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子女带离其惯常居所地迁至他国或者不适当地滞留子女,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或请求返还子女和跨境行使探视权一直以来都是离异父母矛盾不断的导火索,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努力克服的难题。

实际上,对于未经父母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子女带离其惯常居所地现象的发生和存在有其综合复杂的因素:

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频繁与密切,人口的跨国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在迅速增长的跨国婚姻中,由于夫妻双方不同的文化习俗和思想观念,导致了很多处于离婚阶段或者离婚后的父亲或母亲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未尊重孩子意愿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带出国或者带回国。

法律因素。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由于我国目前尚不是《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的成员国,国内法律上或者制度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所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将孩子带离出境或入境后,失去孩子一方无法通过该公约规定的快速申请儿童返还机制来要求对方将孩子返还,往往只能通过漫长的跨国诉讼来解决;而某些情况下,由于司法管辖权的原因,甚至无法在孩子生活地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从而使失去孩子一方陷入困境。

思想因素。大多数诱拐子女的父母都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但是很多情况下,很多离异后的父母双方在长期的夺子大战中,实际系出于财产的目的,或是希望在新的居住国或地区单独照管或控制子女,或是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心理,或为达到个人的其他目的而不择手段将孩子带离另一方的直接监管或抚养,这样孩子便成了双方之间“战争”的武器或筹码。

在父母双方的夺子大战中,虽然不能排除也不能否认,有的父母争夺孩子是为了让孩子脱离危险或者不健康的生活环境,但无论如何,双方都只顾及自己的情感而忽略了孩子本身的情感或感受,最终,双方恶战伤害到的是孩子。

救济途径与建议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它的稳定和谐关系着社会整体的稳定。大量的诱拐儿童事件在中国内地发生,必然会在社会生活稳定、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信赖程度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应该通过相应的措施解决离婚后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带离出境或入境的现象:

加入《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的趋势。“就国际范围保护儿童免遭非法带走或扣留的有害后果,制定程序以保证其迅速返回惯常居所地国家,并为保护探望权提供保证”是《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为了防治、减少国际性儿童诱拐事件在中国内地发生,并对中国内地发生的国际性儿童诱拐事件进行救济,加入《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是必然趋势,可解决跨境儿童诱拐现象,更加有效地保护儿童最大利益。

建立并完善国内配套法律与机制。中国在加入《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的前提下,还需要建立专门法律对国际儿童诱拐问题作出规定,对儿童诱拐事件的监督、管制、返还、救济及惩治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从程序及实体上建立并完善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当然,还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受理并处理此类案件。

已经加入该公约的国家都在这方面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对此,中国内地可以予以借鉴,以更加适合中国国情。

无论怎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是大自然中最为牢固的;任何一个失去孩子的母亲/父亲的痛苦,可能是人间最为不幸的事情。希望通过国内相关配套措施与法律的完善,加入《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效地解决有关中国儿童未经父母一方同意而被带离惯常居所地问题,并促进跨境儿童返还机制的有效实现。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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