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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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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续四)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自愿也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 从留美学生校园凌霸案判决看中美法律差别 居间买房未成交 是否应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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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续四)

□ 周治成

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围绕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将案例中的主角抽象为一般行为人,不考虑其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以生活化的语言,解读剧中的刑法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处理,以供大家思考。

案例九:小魏冉在宫殿花园的花丛中捡拾了公子壮丢弃的一把宝剑,拿回自己住所使用,被永巷令以偷窃为名抓走,后被秦王派人营救,但仍断去小魏冉一指。

问题:本案中,小魏冉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对于魏冉的遭遇,肯定不少人为其愤愤不平,他明明是捡拾公子壮丢弃的一把宝剑,怎么能说他是偷盗而截去一根手指呢?明显是莫须有的罪名嘛!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魏冉当时的行为真的是无罪吗?还真不一定,我们需要仔细分析。

从电视剧中的情形看,魏冉捡拾宝剑的具体位置不是很明确,有可能是公子壮其母所住宫殿的花园中,亦有可能是秦王后宫公共区域的花园中。如果是前者,我们知道后宫妃嫔所居住的宫殿的所有人是秦王,当一位美女被秦王看上,走完后宫报到手续后,秦王会赐给其一座宫殿,比如芈姝的椒房殿。此时这座宫殿的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仍是秦王),但占有权发生了变更,接受赐封的妃嫔就成为这座宫殿的占有权人、实际控制人,宫殿的所有物品均由其所有或者占有。而花园显然是从属于宫殿的组成部分,也属于所居住嫔妃的“势力范围”。

公子壮本就在其生母所住宫殿及花园中居住成长,是秦王之子,和其生母是血脉相连的利益共同体,当然也和其生母一起被视为该场所的占有权人。所以,公子壮把他的一把宝剑丢弃在自家宫殿的花园中,你可以说他有了放弃所有权的想法,但这把宝剑在客观上仍由他本人占有,而盗窃罪恰恰是侵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即可。所以,魏冉在公子壮所居住的宫殿花园中,未经过公子壮的允许,私自捡走公子壮丢弃在那儿的宝剑(不考虑数额),还真是盗窃行为。

这就像你去邻居家串门,看见他家后院花丛中有一个“哭泣”的包包,心想他都扔在这里了,然后就捡走了。这里的名包和公子壮的宝剑都是一样的,物品的占有状态并非由原物品占有人交付而发生转移,而皆是因行为人在原占有人不知情时拿走而发生的转移,是典型的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但是,如果公子壮将宝剑丢弃的位置是秦宫的公共花园区域,那就不同了。

公共花园不属于公子壮及其母妃势力范围,不是其宫殿区域,公子壮将宝剑丢弃在公共花园区域,明确表明了其放弃这把宝剑的所有权,同时改变了宝剑的占有状态,这把宝剑由公子壮的占有物变成了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就是谁先拿到就归谁,先入手者即为宝剑的主人。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小魏冉捡拾宝剑的行为就不构成盗窃。

我们今天有点疯狂的微信群抢红包其实也是这个原理,发红包的人将本人手中的现金通过红包的形式主动置于微信群中,通过发红包的行为明确向大家表示放弃了红包中现金的占有(现金的占有即为所有),于是红包中的现金成为无主物,群里抢红包的人通过拼网速、反应和人品对红包里的现金实现先占,抢到的就是自己所有(不应存在交税的问题)。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宝剑是公子壮遗忘在公共花园的,小魏冉的捡拾行为虽然不构成盗窃,但是如果他事后拒不交出,那就构成了侵占罪。侵占属于自诉犯罪,告诉才处理,公子壮向掌管后宫法纪和刑罚的永巷令告发,那就在合理的行使权利范围内。

这里有人会提出,即使是秦国的公共花园区域也不是纯公共的开放区域,那仍是封闭的秦国后宫,由秦王所有,所以公子壮在秦宫无论哪儿丢弃宝剑,宝剑也都应当属于秦王占有。要是这么理解的话,那何止花园、宝剑,整个秦国都是秦王的,都在他直接支配控制下,境内所有财物都应是他直接或间接占有的,魏冉在秦国范围内捡把宝剑并在秦国国境内使用,怎么着也跳不出秦王的手掌心,不存在盗窃或侵占的问题了。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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