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友武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016年立法需求社情民意调研新闻发布会。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就一年的立法进行专门的民意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然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调研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调研当前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哪些问题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急需、重要的立法项目有哪些?其次,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实施过程中碰到了哪些困难和问题?再次,调研了解设区的市立法基本情况,碰到哪些困难和问题?(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其目的都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那么,在立法过程中,民意的考量和吸纳,正是制定法律的价值基础,更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准。唯有遵循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立法才能经得起检验和评判,而公众的诉求也才能以立法的方式得到普遍的彰显。
“精英立法”模式,其优势在于,立法的起草、修改、完善等,都是由专家学者等人士为之,具有专业性,立法效率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得到保障。但一旦过于依赖于此,缺少了对广泛民意的充分听取,则可能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被堵塞。由此,现实生活中对于立法的模式而言,应该将“精英立法”与“开门立法”相结合。
在立法过程中,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出个人意见,为立法各抒己见。而“开门立法”会使立法诉求群体多元化,而利益表达也不必局限于某个方面,直接丰富了立法的内容。
此次广东“开门立法”主要侧重于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等意见、建议的征询。这些立法内容,与普通民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公众来说,必然可以提出更多“接地气”的好建议。在吸纳和汇总民意的基础上,将合理的民意诉求摆在立法面前,无疑保障了公众对立法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实现了民主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凡属重大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必然会牵涉到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会存在不同的意见冲突。在立法过程中,这种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应该注重立法遵循公开、充分、平等的原则,让每个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唯有如此,才能使各方利益在法律中得到尊重和平衡,而以该模式制定的法律也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