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帮忙给陈某修完农用运输车,后者邀请王某、吴某等6人去饭店吃饭。当晚9点左右,经不住劝酒的王某大醉而归。回家后不久,其妻发现王某嘴里流沫,喊不应声,连忙喊来村医。经医生抢救无效,王某死亡。事后,王某家人以陈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同饮人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等6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并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读者 王颖
王颖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与陈某等被告是同村好友,明知其酒量不大,仍然积极实施劝酒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均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绝大量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却禁不住他人的劝说,自己选择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导致不幸发生,其自己应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