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冉
“婚姻可以解体,爱情可以不在,但亲情仍可延续。”日前,一份特殊的离婚判决书在朋友圈刷屏,不少网友在转帖的同时,纷纷感慨:“买卖不成仁义在”值得深思。
据了解,这份离婚判决书来自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除了人情味十足的法官判词之外,更为特殊的是,与以往只写明最终判决结果不同,这是一份同时公开法庭审判委员会三种不同观点的“综合”判决书。
南京市民张丽(化名)和李晓(化名)结婚数年后因第三者插足,发生矛盾。
同年11月,二人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并约定:两处房产均为张丽所有。
自2009年至2015年间,张丽多次要求离婚,均未获得法院准许。
2015年3月,李晓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二人所有的两套房产,这次法院予以了准许。不过,这两套房产中,一套是张丽父亲以工龄及待遇作为条件购买的,另一套则由长辈出资购买,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出现了矛盾。
南京玄武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该院的审委会对该案的财产分割产生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房产为属于张丽一人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本案属于夫妻间的房产赠予纠纷,因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所以依法撤销赠予,两人重新分配房产。
第三种意见,案件中的房产属于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予,离婚析产时应适用赠予基础丧失规则,双方各分50%的份额。
此案主审法官最终判决,准予张丽、李晓离婚;两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分别对两套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
而在这份向社会公众部分公开的判决书中,法官不仅详细记录了审委会的三种不同意见,还对三种意见进行了解释。并且,判决书中注明“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
该判决书在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一经公布,就受到了网友的转载和热议,不少网友注意到了法官的“人性化”判词——
“一段持续20多年的婚姻,必有它值得纪念的岁月和存在于各自记忆中的因由。婚姻可以解体,爱情可以不在,但亲情仍可延续。”
“其中一户房产的来源为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的福利房,原告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隐含着家产代际传承的意思,本院在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房产份额比例时,已考虑了房屋来源、妇女权益保护以及本案案情等相关因素。”
不过,也有不少人质疑如此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是否妥当。
对此,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波表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但要认识到,“审委会讨论决定在裁判前是机密,而形成的会议纪要(非讨论的具体过程和讨论对话记录)裁判时经批准是可以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