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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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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大代表时钧宇建议:

对无监护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

□ 中国妇女报记者 姚建

□ 张敏敏

父母不能或无力监护孩子的情况下,孩子的权益应当由谁来保护?针对这一问题,正在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公诉二科科长时钧宇建议,修改《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在民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庇护机构,对没有监护的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

作为从事公诉工作二十多年的基层检察代表,时钧宇处理过很多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她清楚地认识到,父母的失职、缺位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时钧宇认为,未成年人首先应当尽最大可能在家庭内进行养育,但是如果家庭确实无法保障他们健康成长,那么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必要的情况下要启动国家监护程序。

因此,时钧宇建议,修改完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达到什么程度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从而进一步完善法规,使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建议,《条例》应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在民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庇护机构。对于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如果该监护人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护职责,并且未成年人没有合格的其他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由未成年人庇护机构依法履行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照顾落到实处。”时钧宇说。

同时,时钧宇建议由未成年人庇护机构设立代养人信息库,对进入未成年人庇护机构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代养人自愿的前提下,由代养人实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时钧宇认为,《条例》应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庇护机构的资金来源。“抚养费用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如监护人不履行承担抚育费用职责,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可以作为老赖进行公布。在监护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由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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