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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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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续二) 投资借款要分清唯有证据来说话 劳动合同法 岁末讨薪 “三类报酬”莫忽视 夫妻间借贷 法律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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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讨薪 “三类报酬”莫忽视

□ 杨学友

岁末讨薪时,一些用人单位迫于当下法律政策之高压线,对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基本能够予以执行。而对劳动者主张的提成工资、年终奖等,却以种种理由打折扣。

提前离职,追讨年终奖无障碍

2013年9月,小曹与一家职业专科学校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800元,年终奖视情况发放。

在该学校工作到2015年11月时,小曹为与丈夫生活在一起,决定辞去工作。双方结算时,小曹提出应给付自己本年度10个月的年终奖。可学校认为,学校制度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凡发放年终奖时离职者不发给年终奖。2016年元旦过后,小曹再次通过电话联系校方,要求给付3170元年终奖(相当于本人月工资的12分之10)。校方再次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为由,拒绝小曹的要求。

析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四条、七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年终奖。据此,小曹可通过仲裁维权。

未完成绩效被扣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张菲所在的某厨具销售公司为激发员工潜能,实行绩效工资制度,除基数工资外,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每少1个百分点扣除月工资基数的5%。最近两个月,张菲因病假销售业绩远未达标,两个月总共拿到1300元工资。张菲找公司理论得到的回答是:当初有合同约定,就得按合同执行。

析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张菲此两个月每月工资65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有劳必有酬,提成工资不能少

马琳琳入职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月工资为3000元,另加销售提成。2015年7月,马琳琳于产假前,经与一家装饰公司沟通,达成销售价款36万元的订单意向。10月初,因马琳琳休产假,该订单签订由另一销售人员最终完成。年终结算销售提成时,公司以该笔订单签订时马琳琳已不在岗为由,拒绝支付其提成款。

析法:该笔订单销售工作具有连续性,且与马琳琳前期工作不可分割,依据有劳则有报酬的公平原则,公司应当支付其销售提成。当然,因该笔订单系马琳琳与另一员工共同完成,若能区分各自的劳动量,可按劳动付出分配,若不能区分,应平均分配。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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