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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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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续二) 投资借款要分清唯有证据来说话 劳动合同法 岁末讨薪 “三类报酬”莫忽视 夫妻间借贷 法律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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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续二)

□ 周治成

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围绕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将案例中的主角抽象为一般行为人,不考虑其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以生活化的语言,解读剧中的刑法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处理,以供大家思考。

案例五:芈月为给黄歇报仇,用泥巴捏制铜符节,希望回忆起被劫持时义渠王手里符节上的字样以找出真凶。

问题:本案中,芈月用泥巴捏制符节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说法:符节是中国古代朝廷传达命令、征调兵将,出入国境、关卡、军营以及用于各项事务的一种凭证。《芈月传》中,我们知道当时秦国的铜符节是秦国通关时所使用的证件,在秦国的城池和关卡处,只有出示符节才可以通行。由此,铜符节由秦国官方制作,秦王授权颁发给后宫妃嫔使用。秦国的铜符节按照今天我们的法律法规来评价,绝对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也正是因为如此,私制铜符节才是重罪,虢美人才会上报芈姝要求处罚,穆监才会帮助芈月毁掉泥制的符节。那么,问题来了,芈月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刑法之所以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类的犯罪,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国家机关证件的不可私自制造性,另一方面是要杜绝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后进行使用,损害证件背后所代表的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所以,如果行为人伪造了一个根本无法流通、无法使用、被人能一眼看穿的所谓假“国家机关证件”,其自始不可能侵犯到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秩序,还是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的。

比如,甲在奶油蛋糕上雕琢制成了一个别墅的房产证,这根本就无法当做真实房产证来使用,不可能说他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理,芈月用泥巴伪造的符节,根本不可能起到铜符节一样的效果作用,她本人也从未想过要将泥符节按照铜符节的通关作用来使用,不过是通过触摸来回忆当时义渠王手中符节上的字样,所以按照我们今天的刑法,芈月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只是当时在秦国,芈月用泥巴捏符节的行为也不可被接受,因为该行为已经被认为是挑战了王权。

值得一提的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看上去是一个比较简单认定的罪名,但是在今天我们对部分问题仍然有较大争议,比如伪造某国家机关大院停车证(上面没有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有观点认为,机关停车证的制作主体是国家机关,一般由机关的保卫处或者行政处管理,伪造的机关停车证也有很强的迷惑性,应当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虽然不可否认有些人利用假的机关停车证来达到吹牛炫耀满足虚荣心的目的,可是机关停车证实质上,一不能证明这辆车一定就是这个机关的,二不能证明车上的人是机关工作人员,其作用只能是有这个停车证的车能进入某机关大院的停车场停放,并不会对机关外的行政相对人产生代表国家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所以笔者个人认为,这类行为并不适宜认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例六:(1)楚国南后得知张仪要为楚王网罗天下美女,为保住地位,给张仪以重金让其不再回楚国,张仪收下钱,在楚王面前和南后演双簧,让楚王认为南后最美而放弃网罗美女的计划;(2)魏夫人为让秦王立公子嬴华为太子,给张仪以重金贿赂,张仪收下钱,但在朝堂上却反对立嬴华为太子;(3)芈姝为了不让秦王立嬴华为太子,经张仪开价,通过芈月给张仪五千金,张仪收下钱,如约在朝堂上反对立嬴华为太子。

问题:上述三个小案例中,张仪的行为是否都构成受贿罪,有何区别?

说法:三个故事片段中,我们先看后面两个。那时的张仪已经贵为秦国的国相,内主政治、行政、经济一揽子大权,外主外交、连横加新闻发言人,可以说,除了军事和秦国后宫,秦国的其他一切事务几乎他都有权管理并向秦王建言献策。所以,用今天的话来说,此时的张仪绝对是反腐工作中的一只“大老虎”。那么,张仪分别收受魏夫人和芈姝重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张仪在秦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自不用说,对于职务便利的问题,秦国立何人为太子,关系秦国的政治、稳定、人事及未来发展的方向,是秦国最为重要的内政之一,张仪作为国相,向秦王建议分析是否立太子、立何人为太子既是他的权力,也是他岗位职责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张仪对秦国立太子一事当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张仪先后收受了魏夫人和芈姝的钱财,收受贿赂款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在谋取利益上却有了天壤之别。对于魏夫人,张仪并未帮助其在秦王面前游说立公子嬴华为太子,并反其道而行之,极力反对立太子,顺了芈姝的意愿,即没有实际为魏夫人谋取利益,收了钱没有干事。但是这并不影响张仪受贿罪的成立,因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一要件,现在无论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都认可,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承诺、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所以,张仪答应魏夫人帮其游说秦王立嬴华为太子而收受了其给予的重金,虽然最终没有帮魏夫人实现目的、谋取利益,也不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当然,有人会提出,张仪桀骜不驯又看不惯公孙衍一派,他后来即使不收芈姝的钱也会反对立嬴华为太子,所以他根本就不可能真正承诺、答应为魏夫人谋取利益。如果事实真是这样,就变成了张仪借用以帮助魏夫人游说秦王立太子为由骗取魏夫人的钱财,张仪就构成了诈骗罪,而魏夫人也就自然由行贿人变成了诈骗的受害人。

对于张仪收受芈姝的重金,显然他不仅通过芈月承诺了芈姝的利益要求,实际上也让芈姝得偿所愿,阻止了公孙衍等人谋划的立太子计划,真真切切地帮芈姝实现了约定的利益,自然构成受贿罪。而且,在此过程中,张仪通过芈月向芈姝索要五千金,具有索贿的情节,这也是和收受魏夫人钱财的不同之处。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张仪收受魏夫人和芈姝钱财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两次受贿行为只成立一个受贿罪,金额累计计算。

那么在第一个案例中,张仪在楚国收受南后给予的重金是否也构成受贿罪呢?

楚王授权张仪为其搜寻各国美女,但没有给其职位,只有这一个具体的委托授权事项,所以张仪没有任何的官方身份。当时的张仪在楚国没有任何职务,而且已经从令尹昭阳门下脱离,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社保,连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而受贿罪是一个身份犯,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这里不考虑无身份的人因为帮助行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问题),当时的张仪显然不具有这样的身份,更谈不上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产生的职务便利。因此,张仪虽然收了南后的钱,也承诺并事后为南后谋取了利益,但当时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

有人会提出,此时的张仪是否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是一个身份犯,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张仪当时就是光杆一个,无组织接收,所以他也不构成该罪。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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