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我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因相识时间较短,彼此性格了解不足,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我几次提出离婚。2013年12月,我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时,杨某作出让步,双方签订一份“保婚”协议,约定杨某婚前所有的(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套,归夫妻共同所有,若我提出离婚,协议无效。事后,双方对该房屋办理了加名手续。2015年2月,我再次向杨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按协议约定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杨某同意离婚,但以“若我提出离婚,协议无效”之约定为由,拒绝分割。 读者 田琳琳
田琳琳读者: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你们双方签订的“保婚”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履行一年以上,是合法有效的。但该《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你不仅有权提出离婚,同样有权分割共有的房产。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