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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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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 怎样辨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协议限制离婚无效赠与也无效吗 劳动合同法 绷紧安全“弦儿” 欢乐祥和过寒假 借款利息怎么算 法律规定三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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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

□ 周治成

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围绕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将“案例中的主角抽象为一般行为人,不考虑其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以生活化的语言,解读剧中的刑法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处理,以供大家思考。

案例一:楚威后命人将刚刚出生的小芈月放置在竹篮中,并将竹篮放置在王宫花园水池中任由其漂流,听天由命。

问题:本案中,楚威后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果同样的情况下将装有女婴的竹篮放置在永巷令(太医令)门口,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说法:按照后宫的规矩,王后除了是己出孩子的生母外,还是大王其他子女的母后,所以楚威后哪怕再不喜欢刚出生的小芈月,也应当对其有抚养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显然,楚威后拒绝对刚出生的芈月尽抚养义务,同时还阻止芈月的生母向氏进行抚养,并且将小芈月放置在竹篮中任其在水塘中漂流,自生自灭,其行为当然是一种严重的遗弃行为。

但问题是,该行为仅构成遗弃罪?是否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刑法中的不作为并不代表在日常生活中的什么行为都没有做,而是一种法律义务上的不履行状态),会给被害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具体侵害的危险,所以有时候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是很像的,在区分上会发生一定的争议。

二者区分的标准一般主要看两个方面:

1.被行为作用对象的生活能力情况,是否是完全没有生活能力的人,也即考虑所谓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度,典型的就是刚出生的婴儿。

2. 行为发生的地点及环境状况,由此来评价给被害人生命造成的危险程度,典型的如荒郊野岭。

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最终判断行为人的遗弃行为是否会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边缘。

《芈月传》中,小芈月是刚刚出生的女婴,自我生活能力数值是0,其生命存续与抚养义务的依附状态是100%。楚威后虽然没有直接去终结小芈月的生命,但是其放任小芈月在竹篮中随波漂流,自生自灭,已经让毫无自我生活能力的小芈月的生命状态直接陷入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中,该行为早已超越了一般的遗弃行为,而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其所谓的“听天由命”的鬼话掩盖不住其想置小芈月于死地的主观意图,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楚威后的行为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记得看过一则媒体报道,那日北京大雪,一名女子在鼎好大厦楼下,将刚产下的婴儿放置在三轮车上独自离开,新生儿光着身子在零下温度里躺了40多分钟,最终死亡。该女子的行为与楚威后的行为虽然跨越了千年,跨越了影视剧与现实生活,却如出一辙。

如果我们再进行一个假设,楚威后稍微手软一点、委婉一点,命人将装有小芈月的竹篮放置在楚宫永巷令或者太医令的门口后而弃之不顾,该行为还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永巷令和太医令一个负责后宫行政内务事务,一个负责后宫医疗计生事务,二者对于大王的子女基于各自职责都有照顾的义务,同时也有实施救助的可能,这有点像我们今天的父母将刚出生婴儿放置于儿童医院门口,同时在襁褓内塞上写有给医院头牌儿科专家的名字,此时这种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

一般我们认为,此情况下说明行为人主观上还是不想将婴儿推入死亡漩涡的(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只是自己不想抚养,却寄希望于他人可以施以援手;客观上将婴儿弃置于儿童医院门口,也给婴儿被他人救起创造了充分的可能,所以该行为仅成立遗弃罪。

案例二:楚威后命人将向氏弃置于魏甲住所而不顾,魏甲利用向氏无法重回楚宫的困境,将其强留在自己身边为妻。

问题:本案中,魏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说法:首先简要说明的是,在该案过程中,魏甲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向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自不用说。而向氏是楚威后命人送给魏甲的,魏甲自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那么,魏甲将向氏强留在身边为妻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呢?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比如典型的例子是甲向乙要债,乙不给,甲找人把乙关在一个小黑屋里,不让甲离开,或者直接捆绑住乙,使乙失去个人的行动自由。

但是,该剧中的魏甲并不是这样,他虽然不让向氏离开自己回楚宫,但是向氏基本的行动自由还是有的,比如去园子里摘个菜、去村里集市找医生给小冉看病,这都是可以的。也就是说,魏甲并没有剥夺向氏的行动自由。而且,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即使魏甲完全不管向氏,让向氏回楚宫,向氏也无法回宫,因为楚威后是不会让其再踏入楚宫的。所以,从上述角度看,魏甲的行为似乎不应评价为非法拘禁。

但是,笔者还是认为魏甲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原因在于:

首先,非法拘禁是侵害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可没有要求只能在封闭空间内来实施。所以,向氏可以走出魏甲的破屋甚至到集市里逛逛,空间的相对开放性并不能说明魏甲就没有非法限制向氏的人身自由。否则到后面的剧情中,义渠王掠走芈月不让其回秦,芈月除了不能跑回秦国,在义渠的地盘上想怎么溜达就怎么溜达,那可是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广阔空间,但是恐怕没有人会因此说义渠王没有非法限制芈月的人身自由。

其次,非法拘禁罪并不要求完全剥夺被害人物理上的行动自由。向氏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但是却无法越过魏甲的底线,即不能离开他身边另随他人。这从后来楚兵来接向氏时,魏甲予以阻拦就可以看出。魏甲实质上是将向氏限制于其身边的,不仅不让向氏离开,也不让他人将向氏从其身边带走。再则,虽然向氏无法回楚宫是一个独立于魏甲行为的客观状态,和魏甲的流氓行为没有半毛钱关系,但是魏甲正是利用了这个不利于向氏的危急状态,将其强留在身边为妻,实质上还是一种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

这就像甲明知乙有血友病,一旦流血就会不止导致死亡。甲利用乙的这种特殊体质,拿针扎了乙,使乙流血不止死亡。甲针扎乙的行为单看不像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综合乙的特殊情况看,甲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所以,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还是认为魏甲在构成强奸罪之外,还构成非法拘禁罪。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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