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昌莲
21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专家建议,“税收优惠”原则规定还应与专门税法相衔接,才能让这些“口惠”真正变成“实惠”。(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事实上,早在去年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确定了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等发展慈善事业的措施。一年多的实践表明,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有利于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向政策更加完善、形式更加丰富、运作更加透明的方向发展。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二审稿,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积极回应。
不可否认,中国目前仍然缺乏对慈善的激励机制,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财富排名前100位的企业家,超过七成是“零捐赠”。特别是,中国富人在做慈善的系统和持续性等方面比较久缺,热衷于救灾式的集中捐赠。因此,政府采取以慈善资金抵扣税收等政策,鼓励富人们多做慈善事业是有必要的。
然而,捐赠税收优惠,不仅是慈善法的命题。其实,中国针对慈善捐赠行为,是有减免税收的相关法律的。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均提到“内资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款额度,如果占应纳税所得额度比例分别在3%或30%以内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次慈善法草案二审稿,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更是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一次重申。
问题是,目前中国对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性,具体细节上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例如,股权、不动产等方面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没有得到完善,异地捐赠时往往会出现减免税政策得不到落实的情形,哪些组织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也存在较大分歧,认定程序需更加清晰且更具普惠性。
因此,下一步,应采纳专家建议,未来专门税收法律的完善,应纳入慈善税收优惠的考虑。同时,慈善法的制定,也要考虑与《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在条文和名词上的一致性,避免模糊表达,才能尽快应用于实践,使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真正从“口惠”变成“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