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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6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起诉确认房产过户无效 借条原件丢失能否认定借贷事实 劳动合同法 紧抓妇女维权促进西藏社会稳定 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高位截瘫妻子分割家庭财产获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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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截瘫妻子分割家庭财产获照顾

□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起离婚案件典型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准予高位截瘫妻子与其丈夫离婚,并根据照顾女方原则,把夫妻双方共有的电梯房产权判归妻子汪女士所有,由汪女士支付袁先生44.85万元。

1993年3月,袁先生与汪女士登记结婚。2013年,汪女士因不慎摔倒导致高位截瘫,终日只能与病床相伴。袁先生以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评估价格取得夫妻共有的电梯房。

庭审中,汪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有争议,认为袁先生存在过错,向法院提出了多分夫妻财产的主张。汪女士提出,自己居住在该套房,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适宜住楼梯房,希望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关于房产的现有价值,袁先生与汪女士二人均表示愿意以评估价格取得夫妻共有的电梯房。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认定,因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双方协议不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方便生活等原则作出处理。法院考虑到汪女士目前高位截瘫,残疾等级为一级、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将二人共有的电梯房产权判归汪女士所有。根据评估公司对该套房子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6.5万元,扣除目前尚有银行按揭贷款余额56.8万元后为89.7万元,汪女士尚应支付袁先生人民币44.85万元。汪女士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应自行偿还剩余银行按揭贷款。该案下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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