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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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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四审合一”

“圆桌审判”引入谈心式审理

□ 中国妇女报记者 周玉林

“一张大圆桌取代了高高的法台,法官、检察官、未成年被告人等围坐桌前,进行谈心式审理……”日前,昆明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付琼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我们庭自2013年9月3日成立以来,部分未成年人案件就是以这样的形式审理的。案件宣判后,合议庭会聘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进行心理咨询。”

“我们庭实行的是‘四审合一’,就是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减刑假释案件,都由这个庭专业审理。”付琼进一步介绍说,实行“四审合一”审判模式,有利于把对青少年的教育与保护融入案件审理当中,从而促进少年审判体制的健全。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审判主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而“圆桌审判”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少年法庭的设置形式,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的法庭形式,有利于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

“‘圆桌审判’的对象为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适合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重刑案件在其他法庭审理。”该庭法官钱晓燕向中国妇女报记者介绍,除此之外还设置了心理咨询室,“大的咨询室对人数众多的人员进行团体心理咨询辅导,小的咨询室则对个人进行心理咨询。被告人受审前,法官专门为被告人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

付琼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每个案件庭审结束后,法官还要开展法庭帮教工作,先由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对各被告人进行帮教。对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具有特殊人格倾向或严重对抗情绪的未成年人,法庭还会专门聘请具有二级资质的心理咨询师,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钱晓燕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一对一’的心理辅导不仅有利于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督促被告人认识自我、避免对问题的片面认识,同时还能及时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为判后开展社区矫正以及考察判案效果提供客观依据。”

除了“圆桌审判”、庭前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干预,昆明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还采用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2013年9月3日下午,昆明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对一起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抢劫被害人付某某80元。盘龙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受理后,委托昆明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杨某某家庭背景、原来所受教育的学校进行调查,最终形成一份调查报告。调查员认为:杨某某之前表现较好,建议法庭对杨某某适用缓刑。

昆明中院二审认为,杨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情节,同时具有立功表现,而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社会调查报告虽不属于证据,仅是司法机关办案参考的重要材料。”但付琼认为,在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控辩双方围绕调查报告充分发表意见,法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法庭质证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可改造、可教育程度进行综合全面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的裁判,可以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判决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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