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31日下午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后,审议终于开启。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草案解决了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回应了公众的关切,建议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募捐,细化税收政策等。
公益众筹需要明确界定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同时,在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站、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陈喜庆委员认为,目前互联网已经不仅限于网站,还包括手机的应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如果不对具体的传播方式进行界定,极有可能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就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等拥有和在省级以上民政登记部门的慈善组织相同的募捐资格,不利于民政部门的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说,在网上进行的一些募捐,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粉丝圈里,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自称是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一种慈善行为,似乎监管机构也管不着,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动范畴。“实际上这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对这一问题,草案应尽可能规范。
周天鸿委员说,草案对当前慈善新方式研究不够,规定不足。比如现在的公益众筹,目前就是很火的慈善方式,但是慈善法里就没有这方面的条例,虽然是互联网的方式,但是也有新特点。
孙宝树委员说,慈善领域一直呈现出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点,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比如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又如因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各种原因,自行在挖网络、街头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上开展的各种募捐活动。
对此,本草案第三十一条提出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未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也作出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
“上述组织和行为数量大、规模小、分布广、隐蔽性强、形式多样,且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孙宝树委员说,因此,仅作原则性规定,难以有效限制和监管,应考虑在本法中增加相关内容,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并考虑疏堵结合。
抓紧税收政策配套
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是慈善学界、业界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傅莹、闫小培、何晔晖、蔡昉、苏晓云等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慈善事业发展最关键的促进政策就是税收政策,建议慈善法草案对税收优惠作出更加积极的表示,加大力度,尽快完善配套法律。
“真正的慈善要健康发展,国家税收的优惠是最大的动力。”徐显明委员说,本法中如能规定,将是个重大进步。如不能规定,建议抓紧和税收等有关方面的法律配套衔接。
车光铁委员说,对于慈善机构接受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活动,按照现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规定要求,很多基层的慈善组织,甚至包括一些省级慈善组织很难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票据难以出具。建议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切实增强政策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信春鹰委员认为,草案第八十五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作为总的原则是对的。现实情况下应该限定,建议在第八十五条要加上“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王明雯委员也建议对慈善组织及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加以限定,并且对捐赠的财产的合法性予以担保。
“这次立法可以解决减免税负的公平的规则和程序问题,但减免税收的种类与税率却只能由税法来解决。”郑功成委员说,美国没有慈善法,只在税法里面有一个条款规定对从事公益的减免税收,但是它还有另外两个税即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参与慈善者实行减免税收,再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守住遗产与财产转移关,很自然地促使每个人都要理性地考虑自己的财富如何更有效地处置的问题。
郑功成委员认为,我们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光靠一部慈善法是不行的,光靠慈善法中对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提一些原则性规范也是不行的,还要税法的修改和调整同步跟进,要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要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优惠,但是全靠税收优惠来进行慈善,是拿大家的钱办少数人的事。”龙庄伟委员说,应该用税收政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比如遗产税也是税收政策,但它不是税收优惠。如果开征遗产税,肯定会促进捐赠行为。不能够用单纯强调税收优惠政策来代替税收政策的调整。
志愿者优待不能太抽象
草案第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评价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万鄂湘副委员长认为,该规定把国家机关这一主体排除在外了,实际上最应该在这方面带头积极鼓励人们参加志愿活动、给予他们各种优惠政策的就是国家机关,比如在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的时候,地方的优秀志愿服务者,应该给予他们优先录用的权利。我国一些地方的条例当中出现了,比如各级政府对外来务工的,在城市入户积分、申请保障房、申请低息贷款的时候都给予优惠条件,甚至包括子女的入托、入伍都有优惠政策。建议把地方法规当中经典、亮点的东西归纳一下,丰富第九十四条后面“优待”的项目。
“企事业单位给予优待,这好像是很抽象的概念,什么叫优待?”陈竺副委员长说,将来在高校录取、企业用人方面,这个记录可不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甚至于农民工在城镇户籍登记方面,如果这方面有很好的记录,给予优惠,这样就比较落实。
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投资经营管理工作。
“很多老百姓捐点钱,都不需要有什么记录,但是他要知道这笔钱是怎么用的。其中有一项很重要,就是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有多少。”范徐丽泰委员说,现在民政部有一套规例,慈善组织的行政费不能够超过总资产的10%,这很重要。建议草案规定,行政费用不能超过总资产10%。
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如何界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谁来界定?是捐赠人自己说了算还是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得出结论?应当明确。”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