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31日上午分组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为钢委员建议取消第三十七条。“种子生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为了保证质量、为了保证农民用种的安全,对种子的生产是有严格管理制度的。” 许为钢委员说,比如检疫制度、种子加工质量标准、纯度、净度、发芽率等等,特别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如果农民将自繁自用剩下的种子都到市场上销售,这些种子将难以得到监管和保证,买这些种子和接受串换种子的农民在用种上出现不安全,有安全隐患的可能。如果发生了用种质量而产生的纠纷,也无法进行追溯。
许为钢委员说,现在我国土地流转的比例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已经高于30%,很多种粮大户、种粮合作社和经济组织都在进行粮食生产或者种子生产。这一条出来以后,他们可以不办任何证,就把他们的种子拿到市场上销售,这就已经不是自繁自用,已经是商业目的了,但是在市场管理上,基本上无法区分它是自繁自用的还是它用的,就容易出现市场混乱。
草案第七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