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罗文胜、李雪婷 发自北京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25日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称,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依据旅游法第57条规定,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据透露,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表示,已开通“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
相关链接
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指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指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相关新闻
消协观点:坚决取缔不合理低价团 铲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毒瘤
针对近期媒体曝出的不合理低价游产生的纠纷事件,中消协10月22日表示,从多年来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旅游投诉情况分析,凡低于成本价,以超低价、零负团费等形式组织的旅行团或购物团,无一例外均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购物问题。
对此,中消协认为: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低成本销售背后,紧跟的一定是假冒伪劣和强制消费。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当前,一些旅游社仍然以明显低于成本销售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涉嫌违反《旅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依法予以坚决查处。中消协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大查处力度,对发布和经营违法旅游产品的主体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呼吁建立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坚决依法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其次,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恪守法律底线。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低价团,对于竞争激烈的旅游业是饮鸩止渴。旅游行业作为国家新型产业,其发展潜力巨大,这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支持,更需要相关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细心呵护。相关从业者,要恪守法律底线,从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中要效益,从不断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中要口碑,坚决与坑蒙拐骗划清界限。
另外,广大旅游消费者坚决对不合理低价旅游说“不”。做到不参加各种形式的不合理低价旅游,让这类产品失去市场;要重视与经营者签订正式的旅游服务合同,明确权利、责任,保护自身权益;发现此类现象要主动向旅游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举报,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一旦身陷低价旅游陷阱,合法权益受损,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