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堂吉伟德
近日,一条关于一对夫妻在南京地铁车厢内喝饮料被处罚的消息在微博上引发讨论。
地铁上禁止饮食非“国际惯例”却是一种常识,不管有无强制性都已成为通行做法。比如除了我国港台地区之外,还有新加坡等国家对地铁饮食都实行了严格的限制,对违反行为都进行立法性的惩罚。而在欧美等国家,虽然其间很多未能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却是一种普遍性的道德要求。与这些国家公众的道德自律性强相比,国内采取立法限制并对部分行为进行惩戒,也不失为促进文明进步的一种现实选择。
虽然从卫生与安全的角度来说,禁止地铁喝水可能不尽完全合理。但地铁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其公共场所的属性显而易见,因而其间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恪守规则与秩序。地铁上吃东西的气味,对封闭的空间来说注定会形成影响,而喝水导致的抛洒,也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换种角度来看,假若某个乘客因为地铁上有水滑倒而受伤,地铁营运方显然要为此承担责任。作为乘客安全的重要责任者,出于对乘客安全的考虑而对某些潜在的隐患进行治理,这种行为理应获得理解和支持。
不可否认,因为乘坐地铁的人员中绝大部分属于上班族,他们有吃喝的权利,而一些特殊的人群比如患病的人员,也确实有喝水的需要。不过这些并不成为无视安全的理由,因为其间既有饮食需求者,也有反对受到影响者,在虑及少数人的权利的时候,更应考虑到更多人的权利。在风险一体化的情况下,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其实也是对大多数人利益的保护。
在地铁上饮食的潜在隐患可以预料,不限制的风险才难以预防。两害相权取其轻,管理层对其进行限制,在目的性上并无不妥。管理的文明要建立在社会的整体文明之上,若是当社会本身的文明层次还不高,公众还无以做到自我约束,那么采取外部约束机制就顺理成章。或许,在地铁上饮食并无原罪,也并非就不可接受,“禁饮”的需要建立在极高的道德标准之上。当我们还没有达到这种层次和水平,那么通过限制和处罚就是对文明的促进与培育,也是公众权利应当承受的“阵痛”。
只有当公众的公共意识更强烈,道德水平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有无禁令都不会影响其行为选择,地铁“饮食禁令”才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当一个社会的道德和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那么就不妨从低维度去进行构建。对地铁喝水的行为进行处罚,其本身只是一种手段性表达,真正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的“阵痛”来实现文明的升级,并最终为实现更加开放和包容的自由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