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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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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出多条修改意见,建议

家庭暴力概念应明确包含性暴力

□ 本报记者 王春霞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日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出多条修改意见,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适用主体,增加暴力行为方式,草案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应修改为,“家庭暴力指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监护、抚养、寄养、同居关系准用本法。”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相关负责人说,性暴力、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都是常见的家庭暴力类型,性暴力存在于夫妻间,也偶发于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对女性未成年人的性侵等情形。性暴力、精神暴力与身体暴力一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该负责人认为,监护、抚养、寄养、同居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一样,都是生活共同体关系,虽然无婚姻或家庭之名但有婚姻或家庭之实,是“类家庭关系”,其暴力也与家庭暴力的本质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在对基层司法实践充分调研基础上,已将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纳入《意见》中,并已开始适用。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护令的申请人。“保护令的申请人没有考虑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情况,鉴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常常就是加害人,应授权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可以申请保护令。”该负责人说,执行是保护令制度的重要题中之意,但本章并未规定保护令的执行问题,建议明确规定保护令的执行问题。基于便民原则,有必要增加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草案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该负责人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首要立法目的应该是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而不是现在规定的“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因此,建议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目的。

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全面列举了责任主体的种类,却没有单独列出政府。该负责人认为,政府是反家庭暴力的主要责任主体,草案之后的多个条款数次提到政府,应明确单列政府为责任主体,建议将第此条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

草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责任主体。鉴于司法行政机关是普法宣传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议增加共为责任主体。

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处置家庭暴力的目标是多重的,既要制止暴力,又要惩罚矫治施暴人,还要保护救助受害人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人,本部分欠缺这两方面的重要内容。”该负责人说,建议增加对加害人矫治的内容,增加全面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特别规定,具体可吸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建议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

草案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建议规定违反告诫书的法律后果,增加“以暴制暴”定罪量刑的规定。“以暴制暴”型的家庭暴力属于特殊家庭暴力,建议规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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