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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妇工前沿 如何化解二孩政策 带来的“生”与“升”的纠结 甘肃:“以案说法”讲法到妇女“心坎儿”上 多途径为“妇女之家”开源节流 让妇女群众的评价进入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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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与女性发展系列讨论③

如何化解二孩政策 带来的“生”与“升”的纠结

需要推行父亲育儿假,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增加财政投入额度,减轻二孩政策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生育负担;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招人用人监管力度,消除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重建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基础的托儿服务体系,减轻二孩政策给职业女性带来的育儿负担。

□ 杨慧 林丹燕

生育政策承载着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其影响的不仅是出生人口数量的增减,还与整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紧密相连。女性既是生育的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二孩政策的实施,既会对生育行为产生直接影响,也会对女性就业产生间接影响。在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条件下,深入研究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与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生”与“升”的纠结,积极探讨化解纠结的对策建议,对于实施二孩政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具有前瞻性意义。

二孩给职业女性带来的影响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因担心女职工生二孩带来用工成本增加,在招聘过程中拒不招聘或录用女性。2014年我们课题组对北京、河北、山东的三所普通高校、省部共建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的男女应届本科毕业生调研发现,女大学生在求职应聘中,被问及是否独生子女或生育二孩的比例达到58.48%,单独二孩政策加剧了就业性别歧视,增加了女性就业难度。不仅如此,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职业女性也可能因为生育二孩,错过升迁机会,出现职业中断,或者在休完产假、回归职场时,面临因为原有职位被填补、进而被迫转岗的风险,甚至引起职业女性由公领域再次向私领域回归。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有2个孩子的城镇“70后”和“80后”女性(以下简称同类女性),“为了家庭而放弃个人的发展机会”(以下简称家庭冲击工作)的比例为45.0%,比有1个孩子的同类女性高16个百分点以上。从家庭冲击工作带来的后果看,有2个孩子的城镇“70后”和“80后”女性,有工作中断(指半年以上既不工作也没有劳动收入)经历的比例达到55.9%,其中由于结婚生育或照顾孩子导致的工作中断比例高达74.5%。Logistic回归分析表明,有2个孩子的城镇“70后”和“80后”女性,其家庭冲击工作的可能性比仅有1个孩子的同类女性高36.8%。

在公共托幼服务短缺的情况下,孩子年龄越小,需要的家庭照料越多,城镇“70后”和“80后”女性家庭冲击工作的可能性越大。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各类性质的托儿所,3岁以下孩子无法获得社会照料服务,4成以上的城镇70后和80后女性在孩子3岁以前,不得不因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与有6~12岁孩子的同类女性相比,有3岁以下孩子的城镇70后和80后女性,其家庭冲击工作的可能性会增加7.2倍。将孩子年龄和孩子数量结合起来看,有两个孩子的城镇70后和80后女性,需要经历两次因为3岁以下孩子无法获得社会照料服务,而引发家庭冲击工作的情形。

促进生育就业协调发展的相关经验

实际上在20 世纪50 年代至80年代的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我国的托幼机构数量,还是接送孩子的时间或收费标准,都以支持女性就业为出发点,尽可能为女性就业提供便利。即使在当时的生育率远远高于现在的情况下,托幼机构仍然能够很好地帮助职业女性化解“生”与“升”的纠结。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作为替政府承担的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也会以必要开支的形式列为企业成本,在其上缴利润时予以扣除,最终由政府买单,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欧国家将父母育儿假与法定产假衔接,让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带薪育儿假,既有利于男性承担家庭照料责任,减轻女性的家庭照料负担,又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性职业发展。在育儿假的薪资来源方面,挪威全部由国家承担,瑞典、丹麦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化解“生”与“升”纠结的对策建议

从城镇女性对托儿所的需求、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支持以及国外相关经验,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单纯依靠个人或家庭的力量,难以化解“生”与“升”的纠结;二孩对城镇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既与社会支持不足有关,又与生育成本社会化程度偏低有关。同时,将招聘性别歧视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可见,用人单位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违反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时,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因此,在化解二孩政策给职业女性带来的“生”与“升”的纠结过程中,一是需要国家在生育保险费率下调的新形势下,推行父亲育儿假,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大参保强制力度,增加财政投入额度,提高生育成本社会化程度,减轻二孩政策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生育负担。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招人用人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消除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消除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政府应该将大力发展公办托儿所、积极扶持民办托儿所,将托儿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重建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基础的托儿服务体系,减轻二孩政策给职业女性带来的育儿负担,通过促进职业女性“生”与“升”协调发展,提升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推动男女两性共同发展。 (作者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博士,第二作者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信息中心干部、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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