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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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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下发通知要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确保所有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本报记者姚鹏 发自武汉 近日,湖北省妇联和省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及妇联进一步落实法规政策,切实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据了解,《通知》是湖北省妇联、省农业厅在对去年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两次考核检查,充分总结基层好做法、好经验,并提出性别平等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讨后形成的指导性文件。《通知》首先明确,家庭女性成员与男性成员平等共同享有对土地经营权证所载明的各项权益。农村妇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登记为共有人,也可以登记为承包方代表人,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和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且一致的记载,不得遗漏。

针对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提出了四条在确权登记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一是以依法完善二轮延包为基础,以家庭现有人口为依据进行登记。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二轮延包后发生嫁出、嫁入、入赘、出生、死亡等家庭成员增减变化的,应当以现有家庭人口为依据进行登记。二是尊重妇女意愿。在坚持一名妇女只能在一处登记的前提下,赋予妇女自主选择登记的权利。妇女在二轮延包时娘家分配了土地且本人要求登记在娘家的,应当尊重妇女意愿。三是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妇女分户并登记为承包方代表人。妇女不因离婚、丧偶而影响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同等确权。应充分尊重妇女意愿,凡愿意留在原家庭户的,仍作共有人登记;提出分户的,应当作分户登记并登记为承包方代表人。四是保障入赘婿及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根据《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予以登记,不得歧视。

由于各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时间不同,且具体落实登记的情况非常复杂,有可能会出现妇女两头登记落空的情况。为此,《通知》特地要求前期已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组织回头看,发现有妇女漏登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变更登记,确保所有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通知》强调,要将各级妇联纳入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在土地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问题剖析、对策研究等方面,听取妇联意见。各级农业部门要增强男女平等意识,主动关注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要定期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阶段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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