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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制权益 观察 家暴危险评估制度全面建立 践行司法为民,提升反家暴执法水平 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惠及全民发展是首选 青岛城阳:打造 “三叶草”巾帼维权志愿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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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提升反家暴执法水平

□ 作者 张荣丽

人身保护令、家暴告诫书、多机构合作、零暴力社区、庇护中心、高危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所有这些都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基层司法机关在社会各界支持和配合下,扎实开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成果。

近几年承德县出台了一系列反家暴文件

自去年1月22日至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正式会议中九提司法改革,文件发布了10多个,凸显当前国家司法改革的迫切性。2014年10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7个方面全面阐述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笔者刚从湖南浏阳、河北承德基层考察回来,对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社会各界支持下,贯彻落实《决定》“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要求,在反家暴工作中大胆尝试司法为民新举措感触颇深。

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些妇女开始勇敢地打破沉默,向社会求助,要求司法机关对暴力行为进行干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人身安全。作为反家庭暴力项目试点地区的承德、浏阳两地公安机关,目前已经做到了家庭暴力有警必出,承德县的试点派出所还要求当班警察对家暴报警优先出警。对于严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是保护妇女儿童免受暴力伤害的有效措施,浏阳市法院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的暂行规定》,并在2011年4月,发出了全国第一份针对女童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开了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全国先河。迄今为止,浏阳市法院已经向家暴受害人颁发了14份人身保护令,在有效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同时,对施暴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轻度家暴的施暴人屡教不改曾经是困扰各地公安机关、妇联和村居委会的老问题,江苏在反家暴工作中探索出有效应对这类家暴的本土经验——告诫书制度。承德县在交流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县特点,由县公安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妇联在2015年联合制定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自7月1日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就向实施轻度家暴的7名施暴人送达了告诫书,明确向社会传达了公权力对家暴说“不”的态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身保护令、家暴告诫书、多机构合作、零暴力社区、庇护中心、高危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回访,所有这些都不是一个个空洞的概念,而是基层司法机关在社会各界支持和配合下,扎实开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成果。一位派出所所长深有体会地说:“以前确实认为这类案件就是简单的家庭纠纷,现在通过一些恶性案件认识到,家庭暴力对社会治安来说隐患是最大的。”

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对家暴行为执法态度的改变,一方面受益于反家暴项目持续开展的宣传和培训,另一方面也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践行司法为民的结果。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积极地“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以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为例: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些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贴近社会生活、贴近群众需要的司法文件,为基层司法人员依法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内容上有很多值得称道的亮点。例如为保护儿童权益,对特殊行业和人员建立了性侵害、监护侵权的强制报告制度,对性侵儿童罪犯的禁止令制度,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等。针对家暴案件审理中常见的定罪不准确问题,明确了虐待、遗弃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之间的区别,也明确要求审判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公正审判。这些均最大限度地弥补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弱者权益上依据的不足,使民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带来的执法变化。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中国国情,在学习借鉴和总结本土经验基础上,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大胆尝试创新,实实在在地落实《决定》中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新的更高的执法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司法机关的努力和成效有目共睹,一系列司法文件的保护效果也开始显现。一位在多机构合作帮助下,顺利解脱暴力婚姻、得到临时庇护的受害妇女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说:“我一个女人在这里举目无亲,没有妇联和政府部门帮助我,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希望和我一样的妇女姐妹也能得到这样好的帮助。” 受害妇女的切身体会和希望说明:“司法为民”绝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而是人民长久以来对司法工作的真诚期待。提升司法为民水平,需要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勇于实践,大胆创新。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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