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永钦 发自哈尔滨 7月7日,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发布“2015中共绥化市委宣传部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称“根据工作需要,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宣传部面向市直部门(单位)公开选调7名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令人诧异的是,在“报名条件”的第五条,竟赫然写着:“年龄35周岁以下,一般为男性(特殊时期需值班)。”
记者从该公告中获知,此次选调的岗位是该市的网信办,选调对象是市直部门单位的公务员,选调人数为7人,专业不限,报名条件包括:“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2.绥化市直部门(单位)具有公务员身份。3.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计算机专业优先。4.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5.年龄35周岁以下,一般为男性(特殊时期需值班),身体健康。”公告明确指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正在接受审查的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宣传工作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7月10日上午,记者以咨询的名义致电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宣传部干部科,一位杨姓工作人员答复说:“选调条件之所以写‘一般为男性’,主要是考虑值班的事,因为网信办现在有几个女的,单位有时要24小时值班,都是女的不方便,所以才会这么要求。现在我们正在和各网站联系,已经把‘一般为男性’这句话拿下去了,我们也不是歧视,是觉得男性更适合这个岗位。”随后,记者上网搜索该公告,发现很多网站仍然没有删掉“一般为男性”这句话。
著名女性问题研究专家、内蒙古师范大学女性研究中心主任连新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重男轻女的招聘,从历史原因分析就是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作怪,现实角度考虑就是制度缺失,用人单位觉得女生结婚、生孩子影响工作。以我的观察,现在的女大学生、研究生学习特别努力、特别优秀,在社会竞争及各种招聘中女性的命中率比较高,用人单位只好在招聘条件上加以限制。这种违法行为屡屡出现,说明劳动人事部门在发布招聘公告时把关不严,法律意识不强。违法后追谁的责,谁追责不太明确。”
编后
一份市委机关发布的公告中,赫然出现明显存在性别歧视的语句,显然是失当的。需要指明的是,“一般为男性”的要求,已经明显违背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
面对一份由“头脑”而非“肌肉”决定、男女并无差距的工作,再为女性设置门槛,就是明显的性别歧视。
一句“随意而为”的话可以很快就“拿下去”,但根植于某些人心中的性别歧视观念要真正“去掉”,其实首先是一个“守不守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