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张明芳
27岁的年轻妈妈张某因贩卖毒品罪于近日被重庆市合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想着年幼的儿子,张某在被告人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像张某一样,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贩毒、盗窃、诈骗等入狱的女性逐年递增。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女性服刑人员数量自2003年的71286人增加为2011年的93051人,占总服刑人员的比例也逐年上升,从4.61%上升到5.62%。从2004年至2011年,女性服刑人员的总体增长率为30.53%,远远大于整体服刑人员7.16%的增长率。
我国女性服刑人员增长的原因何在?当前女性服刑人员呈现何种特点?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等完成了《我国女性在押人员处遇状况研究报告》,选取全国不同地区五所女性羁押场所(看守所和监狱)进行调研,梳理了当前女性在押人员处遇的真实情况。
非暴力犯罪多于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比例高
非暴力犯罪占到了女性犯罪的86.96%。毒品类犯罪占到女性非暴力犯罪的48.17%。
提起犯罪,人们自然而然想到暴力犯罪,而在程雷等人的调研数据中,女性在押人员暴力犯罪仅占到女性犯罪的13.04%,女性在押人员非暴力犯罪占到了女性犯罪的86.96%。非暴力犯罪包括毒品类犯罪、财产类犯罪、女性涉性犯罪及职务类犯罪等。“女性由于自身先天条件的限制,通过暴力行为进行犯罪相较男性要少得多。”程雷解释道,“女性服刑人员人数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去一些年涉及女性的非暴力犯罪有所增加,包括毒品走私和欺诈犯罪。”
女性犯罪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据研究报告分析,其中暴力犯罪原因包括遭受家庭暴力,因婚外情、恋爱关系、同居关系、邻里纠纷或其他不良人际关系而引起的报复犯罪,暴力文化的影响等,而非暴力犯罪的原因则包括利益驱使、依附心理强而自我保护能力差、性别歧视而导致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促使其进行“非法勾当”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据研究报告分析,毒品类犯罪占到女性犯罪的41.88%,占到女性非暴力犯罪的48.17%。究其原因,毒品犯罪所能够带来的巨大利润成了她们实施犯罪的主要动因,“毒品的利润高达500%,对于大多数没有工作和生活来源的贫苦人群来说,这是他们致富的捷径。”某女子监狱看守所民警这样说道。
“由于妇女生理和心理特征所特有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且我国刑法、刑诉法对怀孕妇女的特别规定,致使女性大量参与到贩毒活动中来。”程雷补充道。
此外,参与毒品犯罪的妇女中文盲和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她们往往对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其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容易被利用。据监管民警介绍,特别是西部边远山区,教育状况十分落后,对于绝大多数是文盲的她们,替别人运输毒品是赖以谋生的工作,她们并不认为这有多么可耻,也意识不到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未成年女性犯罪不容忽视,不良家庭关系影响大
未成年女犯或者从小父母离异,缺乏家庭亲情关爱,或者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娇生惯养,又或者是父母外出打工,由祖父母抚养,无力管教。
研究报告显示,18岁~30岁的女性占到了女性犯罪总量的26.23%,30岁~50岁的占到了女性犯罪总量的63.62%,中青年(18~50岁的女性)是当前女性罪犯的主体。“女性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只占到女性罪犯的1.30%,但不容忽视。”程雷强调。
日前,东莞市高埗公安分局破获了一宗特大武装贩毒案。留守家庭长大的17岁少女小路,与年逾四旬的毒枭“秋哥”产生恋情,为毒枭贩卖毒品,并成为这个特大毒品贩卖网的核心成员。诸如此类的花季少女贩毒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此前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整体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女性犯罪比例却逐年递增,从2008年的6.45%上升到了2014年的19.35%。
该院刑一庭庭长陈维生表示,传统观点认为,未成年女性的“青春期叛逆”现象不明显,易于接受教育,平时表现得较为听话乖巧,主动参与或策划犯罪的概率不大。但从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案例来看,已有不少未成年女性或积极协助、或主动模仿,涉足了过去只有男性才参与的违法犯罪,从早期集中于诈骗、盗窃等危害较小的犯罪,发展到当前涉及暴力、色情、毒品等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
程雷认为,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女性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不良风气影响。此外,受不良家庭关系的影响,这些未成年女犯或者是从小父母离异,缺乏家庭亲情关爱和温暖,或者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娇生惯养、不服管教,又或者是父母外出打工,由(外)祖父母抚养,无力管教。
提升女犯权利保障水平,家庭联络权亟待重视
如果能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穿着便装、适当化妆,对于缓解其心理压力、消除消极情绪都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在女性服刑人员增多的同时,女囚权利保障问题也得到同样的关注,“男女平等不是男女一视同仁,而要根据男女自身心理和生理的不同差别对待。”程雷解释道。
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家庭联络权,据研究报告显示,在所调查的女性在押人员中,已婚的占到了犯罪女性的62.88%,有子女的占到了女性犯罪的63.32%。
程雷指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特殊,任何一个家庭如缺少了家庭主妇更容易失去温暖和幸福,尤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将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
“特别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中,这部分女犯入监后,一方面,家境大多陷入困难境地,孩子成了失去父母关爱的孤儿;另一方面,这部分女犯失去了婚姻家庭的幸福,多数被亲人抛弃,长年无人接见,加之刑期较长自觉前途灰暗因而失去改造的信心。”程雷对女犯的婚姻家庭及个人改造表示担忧。
据了解,我国女子监狱的设置一般都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的大、中城市,但由于往往每一省份内只有一至两所女子监狱集中羁押女性已决犯,这给远离监狱所在地的省内其他区域女性已决犯的家属会见造成较大障碍。另外,由于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女性已决犯回原籍服刑,更增加了其家人会见的难度。
对此程雷建议,鉴于女性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以及与家庭之间的特殊关系,应该有效保障女性在押人员的家庭联络权,多创造其会见家属,与子女定期见面、交流的机会。
此外,根据监狱法规定,女性已决犯只能穿着监狱统一配发的囚服。看守所内虽允许女性未决犯穿自己的衣服,但要求必须套上统一的识别服。另外监狱和看守所都严禁女性在押人员化妆,也不允许其持有化妆品,只允许使用简单的护肤品。
程雷认为,女性在押人员长期身处高度封闭的空间,如果能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穿着便装、适当化妆,对于缓解其心理压力、消除消极情绪都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比如山东省女子监狱从关照女犯心理需要的角度出发,将人性化、柔性化管理的思维触角延伸到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中,针对女性爱美的意识,培养她们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