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忠强
2014年6月27日,韦某与其妻子韦某丙在位于广西宜州市龙头乡某村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扯,后韦某抓住韦某丙的左手用力往后扭,致使韦某丙受伤。经鉴定,韦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韦某丙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韦某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913.3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韦某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给韦某丙25000元,取得韦某丙的谅解。鉴于本案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引发,被告人韦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某免予刑事处罚。
对被害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否受理,法院审理过程存在不同意见,但最终认为, 法院应当受理韦某丙的附带民事诉讼。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确认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得到应有的到抚慰和补偿。修订后的《婚姻法》不但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夫妻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执行,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地惩处,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款中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并无限制性规定,不论其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均是独立的人格权利,专属于权利人自身。因为夫妻具有独立之人格,其相对应的人身权利应受到保护,故夫与妻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另一方的生命权,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权和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