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人们难免要与合同等各式各样的法律文书打交道。但往往对其中的某个字、词不加斟酌,或轻信“无大碍”,结果追悔莫及。
□ 张兆利 王晓芹
“金”与“费”谁是谁非?
王某和妻子杨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小东随父亲生活,杨某为小东购买5万元保险。后杨某未履行承诺,经催要未果后,小东及其父亲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5万元。对此杨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是“保险金”而非“保险费”,5万元保险金对应的保险费并不多,自己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解析:按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购买保险而向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费用;而保险金则是指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出现法定的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相关人员给付的金钱和其他待遇。
通俗地讲,保险费是买保险所交的钱,而保险金是买保险后得到的回报。由此看来,保险费与保险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实际运用上有着天壤之别。
“加工”“雇工”差异大
农民王某平常经营石材,一直对外签订承包合同,由当地石匠自带工具到他承包的矿山上采石,并按其提供的尺寸标准加工出成品,交付验收后按完成数量计酬。今年初的一天,加工户陈某在作业时,被钢钎溅起的铁屑击伤右眼,构成十级伤残。事后,陈某以受王某雇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判决王某补偿陈某医疗费6000元。
解析:现实中,雇佣和承揽加工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迥然不同。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与王某议定工作任务和报酬后,独立完成工作,并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监督之下,对所承揽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完成工作后,定作人给付报酬款,这些完全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近音字带来的麻烦
李某向朋友张红国借款1万元。在签署借条时,李某存心将“张红国”写为“张恒国”,因为当地方言中就是把“红”读作“恒”,所以后者也未在意就把凭据存放起来。还款期届满后,张红国多次向李某催还欠款,李某均以从未向其借款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张红国持借条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署有“张恒国”的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因“张恒国”并非张红国,且被告李某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区分“红”与“恒”的能力,明确知道写错出借人的法律后果。此案提醒人们,向人借钱也好,借钱给别人也好,出具借条时,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等关键条款,一定要严格审查,做到详尽、明确、规范,以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歧义词引出的官司
张某向高某借款1.6万元。2014年6月,张某归还高某1万元欠款后,按高某要求出具了“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6万元,今还欠款6000元”的借条。今年1月,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诉称被告尚欠其余款1万元,请求判令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得出两种合理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高某在此案中是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据此,法庭判决张某向高某返还欠款6000元。
解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据就是借条,争议的焦点是对“还”字的理解。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由于借条是单方出具,对方可以理解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