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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5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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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配偶同意 是否能放弃继承权

□ 文海宣

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13年陈某起诉隋某离婚,后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于2008年去世,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后陈某于2012年放弃继承陈母的遗产,该房屋由陈父继承,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陈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单独所有。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隋某认为陈某放弃对陈母的遗产继承权,将房屋过户到陈父名下,待离婚后继承陈父的遗产获得该房屋,是单方对继承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该房屋。

陈某辩称,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故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合法有效,后按父亲遗嘱继承该房屋亦合法有效,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原系陈母与陈父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母去世后,陈某依法放弃其继承份额,该房屋成为陈父个人财产,陈父后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该房屋确定由陈某继承。该房屋并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陈某并没有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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