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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30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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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专家建议应提高猥亵儿童罪最高刑

□ 本报记者 王春霞

强奸、猥亵儿童的罪犯李吉顺5月2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包括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在内的五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他四件案例分别是: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学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卖淫案。

依法从重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细化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修订量刑指导意见,提高强奸罪等罪名的基准刑;举办司法实务培训班,加强审判业务指导。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位专家学者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儿童保护的职责,典型案例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示范效应。

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看来,这五起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在定罪量刑上,总体反映了从严的刑事政策。但是,个别案件量刑偏轻,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学生案中,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董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公布的案情信息来看,六名受害人中五人强奸既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较恰当一些。

猥亵儿童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资料显示,实践中,“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情形极少出现,因此猥亵儿童犯罪绝大多数只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一些罪犯猥亵儿童多达十余人或数十次,或者猥亵手段恶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至多顶格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无法做到罪行相适应。

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目前我国猥亵儿童罪法定最高刑偏低,应根据对儿童造成的伤害提高法定刑的最高刑。

广东省律协未保委副主任郑子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猥亵儿童罪是性侵害犯罪的一种,或许表面上对儿童的身体健康没有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从心理上导致的影响是深远的。

郑子殷办理过多起猥亵儿童案,他发现,猥亵儿童案件很难定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取证难,案发场所相对封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为一对一;儿童自己保存证据几乎不可能,父母通常不是第一时间发现,物证难以保存;儿童陈述不完整,参与诉讼能力弱;犯罪嫌疑人通常拒不承认。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多位专家认为,这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对于如何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董琦强奸案中,案发当晚,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郑子殷建议,应从儿童性安全教育入手,让孩子知道与其年龄相一致的性知识,将此纳入教育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

法院也在不断探索预防犯罪与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新举措。2014年10月、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眉山市两级法院启动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会同教育、民政、宣传、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营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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