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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 赠与不能撤销

■ 谭芳 桂芳芳

李岩和刘朵是上海滩创业圈一对有名的伉俪,双双从外地来沪,靠自己的双手打天下。两人早就达成默契,各自进取,共同发展。现李岩名下有一家公司,刘朵名下也拥有另一家实力相当的公司。

李岩是个拼命三郎,刘朵也不相上下,前几年生下女儿多多后就甩手给了外婆和保姆。两人因为公司事务繁忙,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屈指可数的几次沟通貌似都在争吵。当双方不再有你来我往的情感交流,家庭不再是温馨的港湾,爱情与信任便不复存在。

2013年年底,李岩和刘朵决定协议离婚,4岁的女儿多多跟随妈妈生活,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股权及房产归各自所有。但婚姻存续期间他们还购买了一套价值上千万的别墅,登记在李岩和多多名下,双方就别墅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受刘朵委托起草离婚协议的吴律师了解到他们的争议焦点后,建议把房子写在孩子名下。刘朵觉得是个好主意,就带着吴律师的建议找李岩协商。

经过艰难谈判,李岩总算同意,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多多,且一个月后李岩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因为原来住的房子分给了李岩,离婚后刘朵就带着多多搬进了别墅。父母婚姻的瓦解、居住环境的变化,让寡言的多多变得更加内向多疑,每天都像只受了惊吓的兔子跟在外婆身边。刘朵也在这次变故中反躬自省,发现自己以往确实对家庭及孩子有所亏欠。慢慢地,她开始把公司的业务交出去,让自己有更多时间陪孩子。

但半年后,刘朵却收到了法院送来的诉状。原来,李岩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别墅赠与条款,理由是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实,吴律师早就提醒过刘朵,离婚手续办妥后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朵并未重视,没想到李岩果然反悔了。

气愤的刘朵打电话质问李岩,李岩说:“公司运作出现问题,资金流转不畅,我所有的资产都投了进去,现在快要破产了,除了这套房子,我什么都没有了,根本保证不了正常生活。房子是说过要送给孩子,但是一直没过户,我现在没钱了,我不送了还不行吗?何况我马上要结婚了,你不会是想让我结不成婚吧?”

刘朵很气愤:“我们离婚时,说好了把房子给女儿。如果不是这样,我也不会就这样和你离婚。房子就是你对女儿的补偿和抚养费。你到现在都没给过孩子任何费用,离婚目的达到了,就单方面毁约,你怎么能这样对自己的女儿!”李岩没做任何争辩,只说了句“法庭上见”就挂了电话。

一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本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属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赠与条款不能撤销。”

□ 法律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房产,过户前可否撤销赠与?

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若父母已与子女签订了赠与合同或父母口头承诺赠与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尚未生效,父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当然,若合同已公证亦不能随意撤销。

2.本案也是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李岩为什么不可以反悔呢?

本案与上一个问题不同,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尽管房产未过户但属于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不能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予以撤销。

李岩与刘朵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李岩与刘朵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3.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撤销离婚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只有双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时才能撤销。本案中李岩仅以自己破产、房产未过户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

(作者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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