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王春霞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线上公开宣判“七旬老太状告子女索要老伴儿骨灰安葬权 ”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最亲密关系的配偶,由王某惠就卢某成骨灰进行安葬最为适宜。
1994年,王某惠与卢某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梁某松系王某惠之子,卢某欣、卢某雅系卢某成之女。
2018年,卢某成因病去世,其骨灰存放于北京某骨灰堂,由梁某松、卢某欣控制和管理。梁某松持骨灰安放证、卢某欣持骨灰寄存卡,现二人就卢某成骨灰下葬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
原告王某惠认为,其与卢某成结婚24年有余,感情深厚,卢某成生前虽未对骨灰安葬问题留有书面遗愿,但曾表示愿意让王某惠管理、保存其骨灰,梁某松、卢某欣迟迟未能将卢某成入土安葬不合传统,王某惠从情感上无法接受。其作为卢某成合法配偶,亡夫的骨灰对其精神利益影响重大,理应享有“优先安葬”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松、卢某欣、卢某雅返还卢某成骨灰及骨灰寄存登记卡、骨灰安放证,由其提取并安葬卢某成骨灰。
王某惠之子梁某松辩称同意王某惠之诉讼请求,而卢某成之女卢某欣、卢某雅则辩称,王某惠与卢某成的结婚证及结婚登记材料存在瑕疵,王某惠诉讼目的不纯,其一系列的“挑诉”行为使卢某成的骨灰无法正常提取安葬,且卢某成骨灰由卢某欣保管是之前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由卢某欣办理安葬,也是协商确定的。卢某欣主张,在已经购买墓地且由其持有墓穴证的情况下,只需判决由其领取骨灰并安排下葬,其他人协助即可,且王某惠年事已高,没有精力、体力操办下葬。
法院经审理认为,骨灰是延伸死者身体利益的载体,故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死者生前可以对自己骨灰的安葬做出合理安排,合法行使相应的支配及处分权利,死者亲属对于骨灰的安葬应尊重死者遗愿。若死者生前对于骨灰如何安葬未有明确意思表示,因死者骨灰对于死者亲属具有精神价值,骨灰的安葬方式必然影响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与死者关系的亲密程度往往与各亲属精神利益的大小成正相关,此亦与我国关于安葬权顺位的传统习惯相契合。
故就亲属之间对骨灰安葬权利的顺序问题,该院认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关于亲属的规定,即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及姻亲,同时,除上述婚姻、血缘为基础形成的亲属关系外,还应结合死者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等因素,对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精神依赖程度作综合考量。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惠与卢某成的结婚证虽然存在瑕疵,但从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已经确认王某惠与卢某成的婚姻关系,在现无证据证明二人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二人婚姻关系应予以承认。二人虽属再婚家庭,但婚姻关系存续24年之久,此间三名子女各自成家独立生活,二人生活相伴最久。此外,在卢某成多年生病期间,王某惠亦不离不弃予以照顾,特别是王某惠同意卢某成前妻骨灰与其共同安葬,足见其对卢某成感情之深。故作为最为亲密关系的配偶,由王某惠就卢某成骨灰进行安葬最为适宜,遂判决卢某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卢某成的骨灰寄存卡交付王某惠,第三人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对王某惠提取卢某成的骨灰予以配合;卢某欣、梁某松在王某惠确定的合理期间内,配合王某惠办理卢某成的骨灰下葬。
法官释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付艳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第994条规定了死者人格权,死者骨灰与死者遗体相契合,属于死者人格权。民法典实施之前,类似案件是从一般人格权角度,更多考量的是祭奠等生者精神利益。民法典实施后,更多的是从死者角度出发。
民法典首次对“亲属”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该案参考了这一规定。我国法律并未对亲属之间对骨灰安葬权利的顺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争夺遗体骨灰常见的是死者亲生父母和配偶之间,该案是重组家庭中再婚配偶和亲生子女之间。
虽然血亲是不可隔断的,配偶更多的是法律上的拟制关系。但付艳法官表示,两位老人再婚时,男方51岁,女方41岁,双方再婚24年。再婚后,男方两个女儿很快结婚成家,女方与老人生活时间更长,帮助影响更大。因此,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最后认定该案中配偶比子女与死者关系更为密切,将骨灰提取和安葬的权利交给了配偶。
付艳法官提示,死者去世后,骨灰成为对其精神寄托的一种载体。在遗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争夺骨灰往往成为焦点。为避免纠纷,公众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理遗产时,一并充分考虑妥善安排身后事,包括骨灰由谁保管、如何安葬等。同时,当事人要留存好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感情交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备无患。